首先,从法律层面看,法案对“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极为宽泛,几乎涵盖所有具有预测、决策或学习功能的系统。这种宽泛的定义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难以准确界定合规边界,从而面临更高的合规风险。同时,法案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许可证吊销等,这将显著提高企业违反法案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对涉及中美人工智能技术交流的企业而言,合规压力巨大。此外,法案单方面限制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合作,这种单边主义的做法与WTO所倡导的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国际贸易原则背道而驰。
其次,就其影响而言,法案将对中美两国均产生诸多重要影响。对中国而言,法案试图全面切断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所有联系,对我国形成技术封锁。该法案实质上是借助法律手段对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实施技术封锁,阻碍中国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法案对“受关注实体”定义十分宽泛,涵盖中国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等相关实体,旨在加大对中国人工智能行业的技术封锁,阻断我国高端芯片供应、算法优化合作及人才交流,同时削弱我国人工智能企业的海外融资能力。然而,倘若该法案最后真的能通过,也可能导致与其立法初衷适得其反的后果,如激励、促使中国企业加速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减少对美国技术的依赖,同时更加注重拓展国内市场和其他海外市场。
对美国而言,法案的通过也会带来多方面的后果。具体来说,法案明确禁止进口任何在中国开发或生产的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然而,一个被法案的提出者霍利参议员忽略的重要事实是,中国研究人员和机构在全球人工智能项目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当前许多关键的人工智能项目都包含来自中国相关机构的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的代码贡献,并且,美国公司和研究人员也是来自中国的组织OpenMMLab创建和维护的图像理解库的重要用户,十分依赖中国人员和机构提供的服务。[8]显然,一旦法案通过,势必给这些项目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目前仍处于提案阶段,其后续走向及能否最终生效尚不明朗。鉴于该法案对许多内容的宽泛定义和对各类行为施加的严格限制,如果按其目前的形式颁布,则将阻碍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合作,破坏美国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反而有损美国自身的利益。出于以上原因,法案内容如果不进行重大修改,可能将在国会受到较大的阻力。该法案最终能否顺利通过并生效,预计将会受制于美国国内政治博弈以及国际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四、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该法案,我国相关产业、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从生产和技术研发层面看,中国企业可考虑加快芯片、算力的国产化进程,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速技术研发,突破“卡脖子”瓶颈,提高自主设计与制造能力,加快关键零部件国产替代进程,尽早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同时,进一步完善芯片制造产业链,降低对英伟达等国外厂商的依赖。此外,企业还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申请专利并加强专利管理,确保创新成果不被侵权或滥用,为企业的发展筑牢法律屏障。
其次,从国际合作层面看,鉴于法案意在脱钩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合作,中国企业可通过创新国际合作模式来突破技术封锁。例如,加强与欧盟、中东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合作,寻找除美国以外的新国际合作伙伴。此外,可借鉴日韩的经验,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系统发展。
再次,从合规建设层面看,中国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法律实体处理国际业务,避免因关联关系触发“美国人”定义下的合规风险。同时,对涉美技术(如含美国成分的开源代码)进行“隔离开发”,确保关键业务线的技术纯净度。此外,对供应链进行“去美国化”指数评估,降低对美国技术、零部件的依赖,增强供应链的自主性和安全性。
最后,相关行业企业应持续关注和了解法案后续动向。鉴于法案仍处于提案阶段,企业可通过定期浏览美国国会网站、国内外权威经贸法律新闻媒体网站、中国贸促会相关网站等渠道,持续对法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关注和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法案的最新消息。我中心也将继续跟踪该法案的立法动向,并向企业发布。
总而言之,面对法案可能带来的挑战,中国企业应对时应重点着眼于重构自身长期竞争力。通过技术自主化、合作模式创新等角度进行突破,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倒逼自身产业和技术升级的动力,以便在全球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商法中心经贸摩擦应对处长期致力于提供经贸摩擦预警服务、案件应对服务等。我们收集编译全球贸易救济措施、出口管制措施、绿色贸易措施等信息,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帮助企业及时掌握经贸摩擦预警动态,避免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应对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贸易救济调查等贸易壁垒案件等。请有需要的企业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010-82217359/7358/7363。
作者:王 亮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
李安琪 实习生
[1] 法案原文:https://www.hawley.sen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1/Hawley-Decoupling-Americas-Artificial-Intelligence-Capabilities-from-China-Act.pdf.
[2]参见:https://www.hawley.senate.gov/hawley-introduces-legislation-to-decouple-american-ai-development-from-communist-china/.
[3]参见:https://www.meritalk.com/articles/senator-moves-to-cut-china-off-from-us-ai-tech/.
[4]参见: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0节(b)款规定的刑事处罚(subsection (b) of section 1760of 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 (50U.S.C. 4819)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50-section4819&num=0&edition=prelim.
[5]参见: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0节(c)款规定的民事处罚(section 1760(c) of 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50 U.S.C. 4819(c))。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50-section4819&num=0&edition=prelim.
[6]参见:2000年《美中关系法案》(US-China Relations Act of 2000)第24条规定。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BILLS-106hr4444eh/pdf/BILLS-106hr4444eh.pdf.
[7]参见:《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节(b)和(c)款(50 U.S.C. 1705)规定。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5.
[8]参见:https://www.lawfaremedia.org/article/the-hawley-act-threatens-ai-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