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
(一)菲律宾发布《知识产权争议快速解决规则》
2025年3月3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宣布,在简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周期将继续缩短。
IPOPHL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投诉规则和条例》(IPV规则)制定了《知识产权争议快速解决规则》(RAPID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快速解决规则》),该规则已于2024年12月28日生效。
《争议快速解决规则》为索赔金额在20万至50万比索(约2.5万至6.3万人民币)之间且未寻求临时救济措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了一条更简便的解决路径。
该规则的主要特点包括:
1. 禁止提交特定请求;
2. 规定了电子邮件提交的格式要求;
3. 在提交电子版本诉状和答辩状后需提交相应的纸质副本;
4. 可自由选择在线听证;
5. 在初始诉状中需包含证据事项;
6. 各方最多有5次听证日程。
《争议快速解决规则》明确,该规则下的简化程序所需缴纳的诉讼费用与常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费用一致。这一规定旨在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同时避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负担。
该规则与最高法院推进的司法系统现代化改革相一致,结合了法律实践、判例发展及国际公约的最新趋势,确保司法体系适应技术进步并符合国际标准。
(二)哥伦比亚批准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2025年2月27日,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交存了其《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书。
《马拉喀什条约》具有明确的人道主义和社会发展属性,其核心目标是为盲人、视力障碍者以及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制定一套强制性限制与例外规则,以保障其权益。
哥伦比亚已成为该条约的第99个成员国。此前,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等拉丁美洲国家均已加入该条约。目前,拉丁美洲尚未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仅剩古巴。
(三)美议员重新提出《RESTORE专利权法案》
参议员克里斯.库恩斯(Chris Coons)和汤姆.科顿(Tom Cotton)于近期提出了《2025年恢复排他性专利权以实现工程、科学和技术机会法案》(《RESTORE专利权法案》),该法案将恢复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即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后将发布禁令的可反驳推定权利。众议员纳撒尼尔.莫兰(Nathaniel Moran)和玛德琳.迪恩(Madeleine Dean)也提出了一项众议院配套法案。
《RESTORE专利权法案》只有一句话。它建议修改《专利法》第283条,以增加以下内容:
“(b)可反驳的推定——如果在本标题下的案件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专利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则专利权所有人有权获得可反驳的推定,即法院应就该侵权行为授予永久禁令。”
该法案于2024年7月由库恩斯和科顿首次提出,参议院知识产权分委员会于12月举行了一次听证会,支持和反对该法案的证人均出席了这次听证会。一些人认为,该法案的措辞将撤销最高法院2006年的易趣(eBay)诉MercExchange案(“易趣案”)的裁决,使专利诉讼回到易趣案之前的时代,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法案不足以抵消该裁决造成的危害。
还有一些人,包括12月听证会上的两名证人,认为易趣案对专利制度来说是一个净正面(net positive)因素,禁令救济仍然随时可用,没有必要进行《RESTORE专利权法案》所建议的改变。
然而,近日,一份宣布将该法案提交至第119届国会的新闻稿中引用了一项研究,该研究表明,自易趣案裁决以来,“使用其专利技术制造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案件中申请永久禁令的请求减少了65%;向这些公司授予的永久禁令数量下降幅度更大。针对大学和研究诊所等许可专利所有人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进一步下降:申请量下降了85%,授权量下降了90%。
前任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安德烈.扬库(Andrei Iancu)和戴维.卡波斯(David Kappos)等知识产权专家,主要知识产权组织的执行董事以及其他知名知识产权界人士在公告中发表了意见。扬库表示:“《RESTORE专利权法案》将为发明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保证,以推动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获得领先地位。”
(四)阿联酋经济部与体育部合作发起“知识产权体育”倡议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经济部与体育部合作发起“知识产权体育”(IP Sport)倡议,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促进该国体育部门的创新。
经济部与体育部合作发起了一项“知识产权体育”倡议,口号是“在体育界,我们尊重知识产权,正如我们尊重体育规则一样”。该倡议旨在实现公平竞赛与尊重知识产权之间的可持续平衡,同时保护该国的体育商标。它有助于支持和促进体育领域的创新与投资,创造一个维护知识产权的鼓励性体育环境,并提高体育从业人员对这些权利的认识。据该部官方网站介绍,该倡议符合阿联酋的国家目标,即提高阿联酋作为全球领先的创新和创造胜地的地位。
该倡议是在体育部组织的一次活动上发起的,出席活动的有该倡议的合作伙伴,包括体育部、品牌所有者保护组织、阿联酋知识产权协会、阿联酋体育科学中心和运动医学中心、多瑙河体育世界、阿联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迪拜知识产权中心。此次活动恰逢阿联酋今年以“阿联酋创新2025”为主题的创新月庆祝活动。
知识产权体育倡议通过鼓励体育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商标,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无缝地融入体育领域。这包括保护队伍名称和俱乐部标识不会遭受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为它们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资产。此外,该倡议还确保了对体育内容创作者(如纪录片制片人和文章作者)的保护,保证他们的作品只有在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播出或出版,因为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智慧成果。此外,该倡议还为所有与体育有关的创新和专利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包括先进设备、尖端技术等。
到2024年底,阿联酋的国内和国际注册商标总数达到了370600件,其中包括体育领域的1909件商标。此外,阿联酋的专利注册数量达到了6162件。与此同时,登记的知识作品总数达到21268件,工业品外观设计达到9503件。
二、海外知识产权重大诉讼
(一)迪士尼在《海洋奇缘》版权案中胜诉
2025年3月10日,在一起备受关注的版权侵权诉讼案中,联邦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迪士尼的裁决。在巴克G.伍德尔(Buck G. Woodall)诉华特迪士尼公司等(“迪士尼”)一案中,编剧兼动画师伍德尔声称迪士尼2016年上映的动画大片《海洋奇缘》(Moana)侵犯了他在2011年创作的剧本《海浪战士巴基》(《巴基》)。伍德尔声称,他投入了超过15年的时间和50万美元来开发这个项目,其中包括独特的插图和角色设定、完整的剧本,甚至还有一部剧场版预告片。8人陪审团在经过不到3小时的审议后,最终裁定迪士尼胜诉。
要在版权侵权索赔中胜诉,原告必须证明两个基本要素:
1.拥有有效的版权。
2.被告复制了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元素。这通常需要证明;
(1)被告在创作自身作品前存在合理机会接触原告作品;以及
(2)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存在实质性相似。
如果原告通过大量证据成功证明了这些要素,法院将推定存在复制行为。但是,被告可以通过证明相似性是源于巧合、独立创作或共同来源造成的来推翻这一推定。
由于有效的版权所有权并不存在争议,因此案件只集中在侵权要素的第二个方面: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
伍德尔辩称,他2003年曾经向嫂子的继妹珍妮.马尔奇克(Jenny Marchick)推荐了《巴基》,当时她就职于一家与迪士尼共用片场的制作公司并担任助理职务。伍德尔声称马尔奇克对该创意表现出兴趣,并在此后数年间多次鼓励伍德尔创作并一起分享《巴基》剧本的更多内容。伍德尔进一步表示,马尔奇克曾承诺将其材料递交给“合适的人”。据伍德尔所述,他于2011年将《巴基》的终稿剧本发送给马尔奇克,随后马尔奇克将该剧本转交迪士尼。迪士尼据此抄袭其作品并改编为2016年11月上映的《海洋奇缘》。
迪士尼则辩称《海洋奇缘》创作者从未接触过伍德尔的大纲或剧本,马尔奇克亦出庭作证表示其从未向迪士尼任何人员展示过伍德尔的材料。迪士尼强调《海洋奇缘》系多年后通过工作室常规创作流程独立完成,并提交数千页开发文件作为证据,详述电影制作团队的每一步创作过程。
伍德尔主张《海洋奇缘》与《巴基》存在实质性相似,部分依据包括两部作品均包含以下要素:
1.青少年角色违抗父母警告,为拯救濒危的波利尼西亚岛屿踏上危险海洋旅程;
2.主角在航海过程中学习古代波利尼西亚文化;
3.包含以星辰导航的概念;
4.主角遇见一名带有纹身、手持巨钩的半神;以及
5.结局均为青少年以英雄身份重返岛屿,成功拯救家园免于毁灭。
迪士尼通过指出剧本中的关键差异来反驳相似性主张,例如角色背景与动机的不同。例如,《巴基》主角为一名渴望学习冲浪的现代美国青少年,而《海洋奇缘》主角莫阿娜则是古代的原住民未来酋长,目标为延续族人的航海传统。
陪审团经过不到3小时的审议后认为迪士尼电影制作人未接触过伍德尔的剧本。由于陪审团认定迪士尼不存在接触伍德尔作品的可能性,迪士尼自动胜诉,故陪审团未就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讨论。
(二)联想在英国无线设备和FRAND许可纠纷案中战胜爱立信
3月1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就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Motorola Mobility, LLC)诉爱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一案作出认可判决,就摩托罗拉(联想旗下公司)与爱立信于2011年签订的无线设备许可协议范围作出裁定。据联想在裁决后发布的新闻稿称,该裁决界定了协议的范围,从而涵盖了大多数摩托罗拉设备。这是继英国上诉法院裁定爱立信违反了与单独诉讼中主张的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义务之后,摩托罗拉的所有者联想最近几周在英国取得的第二次法律胜利。
在当天发布的由米德法官(Meade)撰写的EWHC判决书中,重点问题是摩托罗拉移动与爱立信于2011年签订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范围,该协议签订于联想从谷歌收购摩托罗拉大约三年前。正如米德法官指出,此次裁决是在联想与爱立信全球范围重大争议背景下作出的,仅涉及爱立信部分专利及摩托罗拉设备,不包含任何联想产品。但联想与摩托罗拉移动此前主张,双方对2011年许可协议范围的分歧“是达成全球协议的主要障碍”。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2011年协议第2.4A条款的释义。该条款通过将许可范围限定于摩托罗拉业务运营领域或其合理预期经营领域内的无线移动设备、网络及集成数字增强网络(IDEN)产品,定义了协议授予的许可范围。第2.4A条款进一步明确,被许可产品的“商业上合理的更新或扩展(CRUE)”同样属于协议覆盖范围。
如果摩托罗拉被收购,该条款进一步规定,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将不再适用于:收购方或关联公司在收购前开发的产品;收购方产品的自然演化,但不是许可产品的CRUE版本;以及在收购方收购后开发的产品,只要该限制不制约摩托罗拉许可产品或其CRUE版本的销售。第2.4A条是一个单向条款,仅限制根据协议授予摩托罗拉的许可,并要求摩托罗拉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争议产品未被排除在协议之外。
在解释2011年协议的相关条款时,米德法官首先注意到了几个没有争议的背景细节,包括摩托罗拉与爱立信之前签订的许可协议,这些协议经重新协商后纳入了4G技术,延长专利纳入截止日(capture date),以覆盖主张优先权的专利,并允许在分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这正是2014年联想收购摩托罗拉时发生的情况。
关于第2.4A条规定的许可范围争议,特别是该条款提及协议所涵盖的许可产品或CRUE版本,爱立信普遍主张该表述指向实际产品,而摩托罗拉则辩称其指向更为抽象的产品类别。米德法官关于第2.4A条含义的临时结论似乎与爱立信的立场一致,将2011年协议管辖的许可范围限定于摩托罗拉实际生产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内的CRUE版本。
在判决意见中,米德法官认可了摩托罗拉的主张,即若采用爱立信的限制性解释,将导致摩托罗拉设备在2011年协议规定的截止日前处于未获许可状态。然而,米德法官澄清指出,EWHC对CRUE版本的解释并不排除摩托罗拉产品进行连续迭代改进的情形。事实上,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反对爱立信对CRUE提出的多项限制主张,包括:原生产品的范围限定、仅允许连续改进而非单次变更的约束、跨产品线的适用限制以及5G产品的排除适用。
联想声称,大多数涉案的摩托罗拉设备已获得了许可,这一立场或与EWHC裁决相符,但与米德法官的表述存在一定矛盾。例如,尽管米德法官承认,为摩托罗拉设备提供5G功能的连续产品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CRUE版本资格,但任何涉及电源要求及其他技术规格变更的5G升级行为,极有可能使相关产品脱离CRUE范畴。
EWHC对2011年许可协议范围的裁决作出约两周前,英国上诉法院另案裁定爱立信持续寻求对联想实施禁令救济的行为违反了其SEP许可中的FRAND义务。在一份由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大法官撰写的意见书中,上诉法院裁定,尽管联想愿意按照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获得许可,但爱立信仍寻求公平救济,此举违反了其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所承担的诚信义务。
上诉法院在FRAND裁决后发布的命令明确,若爱立信未能在该裁决作出后七日内与联想签订临时交叉许可协议,则构成对FRAND原则的违反。联想近期发布的新闻声明强调,爱立信至今未签署该许可协议,故依据法院命令应被视为“非自愿许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