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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什么他们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024-04-27 21:42:01   来源:娄底中院   
案情简介
 
 

近日,娄底中院审结一批涉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刘某成通过受让获得ZL****30026343.5号专利。2020年10月,刘某成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对相关道路上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相关道路,使用携带的专用数码相机对道路上的多处路灯及道路现状进行拍照,将相关取证情况记入公证书。刘某成据此向相关路灯的供货商分别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法院裁判
 
 

刘某成依法经受让取得ZL****3002634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侵权。通过比对,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表现出基本相同的外观特征。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即使存在细微差异也不会造成视觉效果的明显区别,因此,两者构成近似,各路灯供应商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系列案中,除提供了合法来源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被告当事人均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二是销售者提供了合法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本案中的路灯销售者,依照其一般的认知能力,通常难以知晓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故可以推定其对侵权不知情,但是销售者仍应提供产品来源证据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销售者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合法来源: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以上证据不一定要全部具备,但应保证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来源合法。

该系列案件中,保存了合法来源凭证的当事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没有妥善保管合法来源证据的被告当事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进购货物时,要对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产品是否依法标注生产厂家、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等情况,一定妥善保管产品的进货凭证,这样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近日,娄底中院审结一批涉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刘某成通过受让获得ZL****30026343.5号专利。2020年10月,刘某成向江苏省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对相关道路上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相关道路,使用携带的专用数码相机对道路上的多处路灯及道路现状进行拍照,将相关取证情况记入公证书。刘某成据此向相关路灯的供货商分别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法院裁判
 
 

刘某成依法经受让取得ZL****3002634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侵权。通过比对,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表现出基本相同的外观特征。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即使存在细微差异也不会造成视觉效果的明显区别,因此,两者构成近似,各路灯供应商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系列案中,除提供了合法来源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被告当事人均分别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二是销售者提供了合法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本案中的路灯销售者,依照其一般的认知能力,通常难以知晓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故可以推定其对侵权不知情,但是销售者仍应提供产品来源证据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销售者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合法来源: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以上证据不一定要全部具备,但应保证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来源合法。

该系列案件中,保存了合法来源凭证的当事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没有妥善保管合法来源证据的被告当事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进购货物时,要对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产品是否依法标注生产厂家、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等情况,一定妥善保管产品的进货凭证,这样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