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对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别为地理标志商标(GI)、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
三个部门各自为政,在制度和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重复性。直至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I)。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也被称为“红标”)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这之后大家就只能在市面上看到下面的地理标志。
对消费者而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会成为影响购买的重要因素。因为地理标志产品往往有一定的品质保证,即使价格比普通商品贵一些,仍然会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首选。
而对生产者来说,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可以享受地理标志的集体知名度,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价格水平。从区域角度来讲,更是能够保护地道特色产品,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生产。
(一)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生产者
需提供: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生产者营业执照;
(3)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核验报告;
(4)CMA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文件(GB/DB)。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用标企业
需提供:
(1)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公告,如已过期,还需提供续展证明;
(2)初步审定公告(包含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公告等;(集体商标用标企业,初审公告或变更公告中必须包含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人集体成员名单)
(3)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集体商标用标企业无需提供此项)
(4)用标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所需材料报送清单。
2019年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对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别为地理标志商标(GI)、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
三个部门各自为政,在制度和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重复性。直至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I)。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也被称为“红标”)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这之后大家就只能在市面上看到下面的地理标志。
对消费者而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会成为影响购买的重要因素。因为地理标志产品往往有一定的品质保证,即使价格比普通商品贵一些,仍然会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首选。
而对生产者来说,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可以享受地理标志的集体知名度,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价格水平。从区域角度来讲,更是能够保护地道特色产品,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生产。
(一)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生产者
需提供: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生产者营业执照;
(3)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核验报告;
(4)CMA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文件(GB/DB)。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用标企业
需提供:
(1)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公告,如已过期,还需提供续展证明;
(2)初步审定公告(包含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公告等;(集体商标用标企业,初审公告或变更公告中必须包含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人集体成员名单)
(3)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集体商标用标企业无需提供此项)
(4)用标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所需材料报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