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中心 > 知识产权讲习所 > 正文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使用会带来哪些风险?
2024-02-19 17:35:32   来源:丹吉 中南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不享有专用权。原则上,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如果需要改变商标标志,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改变注册商标标志进行使用,是否一定不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呢?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改变后的标志同原注册商标相比,易被认为不具有同一性。”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仅有细微差别的情况下,是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的,但这种差别应当以未改变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为限。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关键在于是否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一旦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有可能导致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甚至造成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例如:乐华公司与陈佳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注册乐华风行”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将“乐华”和“风行”分别采用不同字体,且在“风行”二字右边加上三撇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突出了“乐华”二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使用商标与乐华公司的第12897946号“”、第29514604号“”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商标使用已构成“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构成对乐华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所以,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如果擅自改变了商标标志,则其商标使用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相关商标侵权诉讼中,难以以其注册商标权进行抗辩。

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改变商标标志的使用,有可能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使用,从而导致注册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由于商标撤三制度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其立法本意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因此在商标撤销案件中,是否改变显著特征的审理标准较为宽松。然而,如果改变后的商标标志易于导致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则该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而丧失合法性。此种情况下,作为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提出商标撤销申请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之后,涉及侵权的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自然也就不应被承认,这将大大提升商标撤销申请的成功率。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改变注册商标使用不仅具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还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作为商标注册人,需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要随意拆分、组合商标或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尽可能保持与注册商标标志一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不享有专用权。原则上,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如果需要改变商标标志,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改变注册商标标志进行使用,是否一定不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呢?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改变后的标志同原注册商标相比,易被认为不具有同一性。”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仅有细微差别的情况下,是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的,但这种差别应当以未改变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为限。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关键在于是否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一旦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有可能导致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甚至造成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例如:乐华公司与陈佳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注册乐华风行”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将“乐华”和“风行”分别采用不同字体,且在“风行”二字右边加上三撇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突出了“乐华”二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使用商标与乐华公司的第12897946号“”、第29514604号“”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商标使用已构成“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构成对乐华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所以,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如果擅自改变了商标标志,则其商标使用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相关商标侵权诉讼中,难以以其注册商标权进行抗辩。

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改变商标标志的使用,有可能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使用,从而导致注册商标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由于商标撤三制度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其立法本意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因此在商标撤销案件中,是否改变显著特征的审理标准较为宽松。然而,如果改变后的商标标志易于导致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则该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而丧失合法性。此种情况下,作为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提出商标撤销申请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之后,涉及侵权的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自然也就不应被承认,这将大大提升商标撤销申请的成功率。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改变注册商标使用不仅具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还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作为商标注册人,需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要随意拆分、组合商标或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尽可能保持与注册商标标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