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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估价值8000万的专利,担保900万的税款?税务局:没有这么干的
2024-01-28 20:16:16   来源: 百科君的IP杂谈   
大家都知道,质押专利能去银行贷款,能作为公司的实缴出资...
 
那么,专利能抵税么?
 
今天继续来扒扒有意思的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某公司被当地税务局发现少缴税款;
 
税务局要求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某公司回复:我用专利来担保税款,行不行?
 
税务局:就没有这么干的...
 
图片
 
某公司拿出的专利是这件,名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的制备方法”。
 
权利要求只有1项,明确保护了使用一种以磷酸一铵为原料,包含硅化的白炭黑、云母、硅油等成分的干粉灭火剂制作方法。
 
显然,这样的保护范围偏小,一旦其他灭火剂产品不使用云母、硅油等成分,则不会被认定是侵权。
 
实际上,这件专利还真被拿去打过诉讼,但确实也没有赢过。
 
原因如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均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图片
 
关键,这件专利的评估价值,为7967万元!
 
根据该判决书显示,某公司要担保的争议税款金额,仅是900万;
 
而某公司却不惜拿出估价近8000万的专利权,去做质押物...
 
多少有点,事出反常。
 
图片
 
某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民法典允许拿专利权做质押;
 
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又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不能做质押。
 
所以为啥不能用专利权来担保争议税额呢?
 
并认为,税务局绝对亏不了啊!
 
图片
 
税务局那边,确实没见过这么玩专利的...
 
只能开会、讨论、研究;再开会、再讨论、再研究...
 
首先甚至还找到了当时的评估人,就想搞明白:
这个价格,你们是咋评出来的?
 
 
答复是,专利产品是没有的,对外许可的收益也是没有的;
 
就是用收益法,靠对应产品的市场调查进行评估的...
 
但是,评估是有假设条件的,如评估假设变了,则评估结果也应进行调整。
 
哦,懂了...
 
 
税务局的眼睛还是雪亮的,我要以能变实际变现为标准啊。
 
一来,专利作为质押物,本身不能转移占有至税务机关,因此不在可质押范畴;
 
二来,专利权期限将于2025年到期,失效后其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将丧失其价值;
 
三来,即使曾用该专利从银行那贷过款,但是也在提供了等额房产担保的前提下;
 
换句话说,就连银行也未必认可8000万的评估价啊...
 
因此,税务局的结论是:
该专利权不属于法定纳税质押担保对象,且该专利权难以强制执行,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
最终,对某公司提出的以专利权作为质押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申请,不予确认。
 
 
 
这个结果某公司自然不服,最后闹到一审、二审。
 
法院的观点都很明确,你这专利不能够占有并变现,不具备可执行性及确定性。
 
因此,专利质押,不属于纳税质押财产的有关情形。
 
税务机关也无法凭此专利权,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法院最后都支持了税务局,并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求。
 
事情讲完,有兴趣可以去搜案号查看判决书全文。
 
虽然国家近几年在推动专利的质押融资;
 
但是吧,别太超过了...
 
专利申请于2005年,目前仍然在维持状态。
 
大家都知道,质押专利能去银行贷款,能作为公司的实缴出资...
 
那么,专利能抵税么?
 
今天继续来扒扒有意思的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某公司被当地税务局发现少缴税款;
 
税务局要求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某公司回复:我用专利来担保税款,行不行?
 
税务局:就没有这么干的...
 
图片
 
某公司拿出的专利是这件,名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的制备方法”。
 
权利要求只有1项,明确保护了使用一种以磷酸一铵为原料,包含硅化的白炭黑、云母、硅油等成分的干粉灭火剂制作方法。
 
显然,这样的保护范围偏小,一旦其他灭火剂产品不使用云母、硅油等成分,则不会被认定是侵权。
 
实际上,这件专利还真被拿去打过诉讼,但确实也没有赢过。
 
原因如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均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图片
 
关键,这件专利的评估价值,为7967万元!
 
根据该判决书显示,某公司要担保的争议税款金额,仅是900万;
 
而某公司却不惜拿出估价近8000万的专利权,去做质押物...
 
多少有点,事出反常。
 
图片
 
某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民法典允许拿专利权做质押;
 
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又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不能做质押。
 
所以为啥不能用专利权来担保争议税额呢?
 
并认为,税务局绝对亏不了啊!
 
图片
 
税务局那边,确实没见过这么玩专利的...
 
只能开会、讨论、研究;再开会、再讨论、再研究...
 
首先甚至还找到了当时的评估人,就想搞明白:
这个价格,你们是咋评出来的?
 
 
答复是,专利产品是没有的,对外许可的收益也是没有的;
 
就是用收益法,靠对应产品的市场调查进行评估的...
 
但是,评估是有假设条件的,如评估假设变了,则评估结果也应进行调整。
 
哦,懂了...
 
 
税务局的眼睛还是雪亮的,我要以能变实际变现为标准啊。
 
一来,专利作为质押物,本身不能转移占有至税务机关,因此不在可质押范畴;
 
二来,专利权期限将于2025年到期,失效后其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将丧失其价值;
 
三来,即使曾用该专利从银行那贷过款,但是也在提供了等额房产担保的前提下;
 
换句话说,就连银行也未必认可8000万的评估价啊...
 
因此,税务局的结论是:
该专利权不属于法定纳税质押担保对象,且该专利权难以强制执行,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
最终,对某公司提出的以专利权作为质押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申请,不予确认。
 
 
 
这个结果某公司自然不服,最后闹到一审、二审。
 
法院的观点都很明确,你这专利不能够占有并变现,不具备可执行性及确定性。
 
因此,专利质押,不属于纳税质押财产的有关情形。
 
税务机关也无法凭此专利权,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法院最后都支持了税务局,并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求。
 
事情讲完,有兴趣可以去搜案号查看判决书全文。
 
虽然国家近几年在推动专利的质押融资;
 
但是吧,别太超过了...
 
专利申请于2005年,目前仍然在维持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