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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落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哪里?
2024-01-15 09:30:43   来源: 知产深度君   
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23)(局令第78)的正式公布,且自2024120日起施行。而根据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2023年完成了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和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试点,说明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真的要到来了。那种实用新型递交就基本上能授权且很少收到审查意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和授权率应该都会明显下降。

下图来自“专利资讯”,2023年全年实用新型授权量同比下降25.47%,发明授权量上涨15.36%。预计2024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量还会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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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定义基本相同,仅发明在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基础上加入了“突出的”及“显著的”形容词,也就是说发明的创造性应当比实用新型高。但是具体如何区分,好像还是不明白,貌似很难给出一个真实的案例,如果申请实用新型就具有创造性,申请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

进一步看《专利审查指南》第459页指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如下图(来自第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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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技术领域来说,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可以使用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重点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可以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不能使用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现有技术数量来说,发明专利可以利用多项(也就是大于等于3件)。对于实用新型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能引用一项或两项,只有“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实情况中,有一种一案双申的情况,同样的申请文件,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

问题来了,如果发明因为不具有创造性被驳回了,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还有创造性么?还有维持的必要么?

可以考虑参照上述规则,结合发明的审查意见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也就是依据发明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和对比文件的数量。如果发明审查意见仅给出2件以内的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就评价发明专利没有创造性,那该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显然也不具有创造性。

实用新型之前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递交后不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基本上都能授权。2010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可以进行“新颖性”审查,但是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而且对于“新颖性”条款的审查,也有明确的说明,参照64页,“审查员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有新颖性。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修改之后的2023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名称上仍然是“初步审查”,但是参照55页,其包括(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也就是可以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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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审查(检索)强度如何,现在还不得而知。应该不会达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检索强度,也不会达到类似发明实质审查的检索强度,更不可能达到请求人无效实用新型的无效检索强度。在实用新型申请量太大,实用新型审查员人手有限的情况下,估计很可能是系统推荐(类似语义检索)相似专利+人工判断的方式下发实用新型审查意见。

原来只能下发“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意见,现在可以下发“不具有创造性”审查意见,可以预见以后实用新型收到审查意见的几率会大大提高,实用新型代理的工作量也会明显增加。

深度君点评: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是提升实用新型申请质量,减少实用新型申请数量的有力措施。可以预见2024年实用新型申请量会继续明显下降,授权率会明显降低,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答复会明显增加。

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23)(局令第78)的正式公布,且自2024120日起施行。而根据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2023年完成了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和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试点,说明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真的要到来了。那种实用新型递交就基本上能授权且很少收到审查意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和授权率应该都会明显下降。

下图来自“专利资讯”,2023年全年实用新型授权量同比下降25.47%,发明授权量上涨15.36%。预计2024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量还会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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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定义基本相同,仅发明在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基础上加入了“突出的”及“显著的”形容词,也就是说发明的创造性应当比实用新型高。但是具体如何区分,好像还是不明白,貌似很难给出一个真实的案例,如果申请实用新型就具有创造性,申请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

进一步看《专利审查指南》第459页指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如下图(来自第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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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技术领域来说,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可以使用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重点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可以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不能使用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现有技术数量来说,发明专利可以利用多项(也就是大于等于3件)。对于实用新型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能引用一项或两项,只有“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实情况中,有一种一案双申的情况,同样的申请文件,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

问题来了,如果发明因为不具有创造性被驳回了,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还有创造性么?还有维持的必要么?

可以考虑参照上述规则,结合发明的审查意见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也就是依据发明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和对比文件的数量。如果发明审查意见仅给出2件以内的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就评价发明专利没有创造性,那该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显然也不具有创造性。

实用新型之前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递交后不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基本上都能授权。2010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可以进行“新颖性”审查,但是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而且对于“新颖性”条款的审查,也有明确的说明,参照64页,“审查员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有新颖性。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修改之后的2023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名称上仍然是“初步审查”,但是参照55页,其包括(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也就是可以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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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审查(检索)强度如何,现在还不得而知。应该不会达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检索强度,也不会达到类似发明实质审查的检索强度,更不可能达到请求人无效实用新型的无效检索强度。在实用新型申请量太大,实用新型审查员人手有限的情况下,估计很可能是系统推荐(类似语义检索)相似专利+人工判断的方式下发实用新型审查意见。

原来只能下发“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意见,现在可以下发“不具有创造性”审查意见,可以预见以后实用新型收到审查意见的几率会大大提高,实用新型代理的工作量也会明显增加。

深度君点评: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是提升实用新型申请质量,减少实用新型申请数量的有力措施。可以预见2024年实用新型申请量会继续明显下降,授权率会明显降低,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答复会明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