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50 “巢得旺”商标案,值得你看一看
2024-01-10 22:09:02 来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
昨天在直播时和网友一起学习了“巢得旺”商标案,但直播说过也就说过了,因为没有设回放,没听到的也就没有听到了,今天就用文字再介绍一下这件很有代表性案件。
这件商标2020年11月3日提出申请,2022年4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知局裁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姓名权。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巢得旺”构成,其与申请人(福耀玻璃公司)所主张的曹德旺先生姓名的汉字构成并不完全相同,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但是裁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在案证据可以明曹德旺先生系申请人创始人及董事长,为我国著名的企业家和慈善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获得诸多殊荣。被申请人与曹德旺先生及申请人处于同一省份,对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曹德旺先生理应知晓。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通过受让及向我局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在呼叫上高度近似的45件“巢得旺”商标,难谓巧合。这些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涵盖1至45类全类别,行业跨度较大,已然超出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中9件受让取得的“巢得旺”商标已被我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由,予以无效宣告。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到案对其上述大量申请注册“巢得旺”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在曹德旺先生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形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我把这个案件的重点理一下。一是“巢得旺”与“曹德旺”不同,因此不侵犯曹德旺姓名权。二是曹德旺是知名人物,注册和购买“巢得旺”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总而言之,就是要把这件商标宣告无效。
我支持把这件商标宣告无效。我认为这案子的实质问题还是侵犯了“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权,因为如果“曹德旺”不知名的话,“巢得旺”商标的注册也就没什么问题。虽然姓名权的保护确实应该有个边界,文字不同一般来说确实不应该认定侵犯姓名权。但商标的特殊性就在于,商标并不需要直接使用姓名来获得利益,只需要利用姓名的声誉就可以获利了。因此,在商标领域,姓名权的保护稍微放宽一点范围也没有关系。
不过我怎么认为不重要。重要的朋友们要明白,如果你的名字很有名、你的企业创始人很有名、或者你的什么人的名字很有名,如果他人用同音字注册了商标,你可以在提出姓名权维权的同时,还援引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反正所有的商标侵权注册行为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过来,企业在选择品牌的时候,也就不要注册和各行各业的名人名相同或者谐音的商标,就是不要傍靠名人。名人的名气光环,不是谁都可以沾上的。
最后再介绍一下我的直播间。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的一位老朋友,也是一位老商标人私信我,表扬了我在直播间的表现,让我意识到直播案例学习还是能帮助到他人,心情挺好。欢迎朋友们每周二来我视频号直播间一起学习案例。点击下面的小视频,关注视频号就可以及时收到直播通知了。
昨天在直播时和网友一起学习了“巢得旺”商标案,但直播说过也就说过了,因为没有设回放,没听到的也就没有听到了,今天就用文字再介绍一下这件很有代表性案件。
这件商标2020年11月3日提出申请,2022年4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知局裁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姓名权。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巢得旺”构成,其与申请人(福耀玻璃公司)所主张的曹德旺先生姓名的汉字构成并不完全相同,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但是裁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在案证据可以明曹德旺先生系申请人创始人及董事长,为我国著名的企业家和慈善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获得诸多殊荣。被申请人与曹德旺先生及申请人处于同一省份,对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曹德旺先生理应知晓。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通过受让及向我局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在呼叫上高度近似的45件“巢得旺”商标,难谓巧合。这些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涵盖1至45类全类别,行业跨度较大,已然超出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中9件受让取得的“巢得旺”商标已被我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由,予以无效宣告。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到案对其上述大量申请注册“巢得旺”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在曹德旺先生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形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我把这个案件的重点理一下。一是“巢得旺”与“曹德旺”不同,因此不侵犯曹德旺姓名权。二是曹德旺是知名人物,注册和购买“巢得旺”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总而言之,就是要把这件商标宣告无效。
我支持把这件商标宣告无效。我认为这案子的实质问题还是侵犯了“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权,因为如果“曹德旺”不知名的话,“巢得旺”商标的注册也就没什么问题。虽然姓名权的保护确实应该有个边界,文字不同一般来说确实不应该认定侵犯姓名权。但商标的特殊性就在于,商标并不需要直接使用姓名来获得利益,只需要利用姓名的声誉就可以获利了。因此,在商标领域,姓名权的保护稍微放宽一点范围也没有关系。
不过我怎么认为不重要。重要的朋友们要明白,如果你的名字很有名、你的企业创始人很有名、或者你的什么人的名字很有名,如果他人用同音字注册了商标,你可以在提出姓名权维权的同时,还援引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反正所有的商标侵权注册行为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过来,企业在选择品牌的时候,也就不要注册和各行各业的名人名相同或者谐音的商标,就是不要傍靠名人。名人的名气光环,不是谁都可以沾上的。
最后再介绍一下我的直播间。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的一位老朋友,也是一位老商标人私信我,表扬了我在直播间的表现,让我意识到直播案例学习还是能帮助到他人,心情挺好。欢迎朋友们每周二来我视频号直播间一起学习案例。点击下面的小视频,关注视频号就可以及时收到直播通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