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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查处冒充注册商标并侵犯“史努比”注册商标权案
2024-01-10 09:43:09   来源: 中华商标协会   
第3839563号“图片”商标是花生漫画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6年5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

 

      2022年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一款带有“米奇史努比®”标识和卡通狗图形图片的婴幼儿天然皂液(出品商: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清点数量为4798瓶(净含量:2L)。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卡通狗图形与花生漫画公司第3839563号“”商标相近似,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米奇史努比”的合法商标证明。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第3839563号“”商标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28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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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理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天然皂液”上印刷的卡通狗图形图片与第3839563号“图片”商标虽然在衣着、姿势和总体动态上不同,但其卡通狗造型和总体设计特征基本相同,产品上标识的“米奇史努比”商标与花生漫画公司“史努比”商标相近似。涉案商品非权利人花生漫画公司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米奇史努比”的现行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且在未注册的商标“米奇史努比”上标注了注册商标标志“®”。

 

      2022年5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和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产品和罚款57584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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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作为以行政执法手段有效打击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和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极具指导意义。

 

      第一,强化对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第3839563号“史努比”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婴幼儿天然皂液属于儿童用品,经营者利用儿童喜爱“史努比”卡通形象的心理,使用的“米奇史努比”标识中含有被侵权商标“史努比”中文名全称,且涉事产品中所刻画的图形与被侵权商标的图形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让消费者难以分辨。该违法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花生漫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假冒商标的儿童用品质量往往也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害儿童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突破取证难点,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此案取证难点在于对商标的认定。当事人一开始称曾提交资料申请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坚持称其商标没有摹仿抄袭。办案人员经对该商标的来历和关于该商标的相关民事案件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证据迫使当事人承认了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意图,交代了违法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震慑违法分子,提供执法借鉴。该案违法行为之一是将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记“®”。该行为使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明显削弱,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损害了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是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查处的比较少见的一类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办不仅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为打击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提供了执法借鉴。

作者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
第3839563号“图片”商标是花生漫画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6年5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

 

      2022年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一款带有“米奇史努比®”标识和卡通狗图形图片的婴幼儿天然皂液(出品商: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清点数量为4798瓶(净含量:2L)。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卡通狗图形与花生漫画公司第3839563号“”商标相近似,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米奇史努比”的合法商标证明。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第3839563号“”商标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28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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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理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天然皂液”上印刷的卡通狗图形图片与第3839563号“图片”商标虽然在衣着、姿势和总体动态上不同,但其卡通狗造型和总体设计特征基本相同,产品上标识的“米奇史努比”商标与花生漫画公司“史努比”商标相近似。涉案商品非权利人花生漫画公司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米奇史努比”的现行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且在未注册的商标“米奇史努比”上标注了注册商标标志“®”。

 

      2022年5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和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产品和罚款57584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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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作为以行政执法手段有效打击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和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极具指导意义。

 

      第一,强化对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第3839563号“史努比”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婴幼儿天然皂液属于儿童用品,经营者利用儿童喜爱“史努比”卡通形象的心理,使用的“米奇史努比”标识中含有被侵权商标“史努比”中文名全称,且涉事产品中所刻画的图形与被侵权商标的图形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让消费者难以分辨。该违法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花生漫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假冒商标的儿童用品质量往往也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害儿童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突破取证难点,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此案取证难点在于对商标的认定。当事人一开始称曾提交资料申请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坚持称其商标没有摹仿抄袭。办案人员经对该商标的来历和关于该商标的相关民事案件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证据迫使当事人承认了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意图,交代了违法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震慑违法分子,提供执法借鉴。该案违法行为之一是将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记“®”。该行为使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明显削弱,既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损害了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是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查处的比较少见的一类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办不仅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为打击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提供了执法借鉴。

作者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