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Dyson Supersonic,重新定义吹风机”,伴随着极致精简的外观设计,“戴森”产品在被万千消费者接受的同时,“DYSON”和“戴森”商标也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突然冒出一家“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戴森公司),其不仅在网络上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 SEN”等标识,并且销售“戴森”品牌大吊扇,此让“戴森”商标权利人戴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戴森公司)极为不满,随即将成都戴森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索赔300万。
据悉,戴森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企业,致力于提供创新、高效的家电和科技产品,在全球许多国家,戴森在无绳吸尘器和吹风机等主要产品线的市场份额排名前列,全球有超过1亿人拥有戴森产品,“戴森”品牌来源于英国创始人詹姆斯-戴森的姓氏,其早在2010年曾在中国申请注册第11类烤箱、风扇等商品上注册“戴森”“DYSON”等关联商标,历经续展,关联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戴森公司诉称,被告成都戴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 SEN”等标识,并且成立带有“戴森”文字的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成当竞争。其指控包括,成都戴森公司宣传推广时将企业名称简称为“戴森科技”“戴森公司”,在展会的展台突出展示“戴森科技”作为企业名称,在企业网站、抖音、微信小程序等网络上使用“戴森价值观”“戴森使命”等来描述介绍其公司和产品,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了大量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 SEN”“DAISEN TECHNOLOGY”等标识的内容。
戴森公司认为成都戴森公司上述行为损害了其公司利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请求成都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戴森”等相同或近似标识行为,并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戴森”相同或近似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
成都戴森公司辩称,公司行为是对自身工商登记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并无对于原告权利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且戴森公司的产品及企业知名度主要集中于电吹风、吸尘器等生活小家电用品领域,而成都戴森公司消费者产品为工业的大吊扇,用于厂房,销售对象为厂家等专业的客户,两者的消费群体和产品本身有较大的区别,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认为。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成都戴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戴森”“Dyson”与戴森公司在先确权的“戴森”系列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权了原告戴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注册与商标近似的网络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其恶意明显,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在经营活动中亦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功能,戴森公司的企业名称通过长期使用并结合商标的知名度而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成都戴森公司与原告同为风扇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涉案商标及原告字号的知名度有所认知,理应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负有对在先权利的避让义务,但成都戴森公司不仅不予以规避,让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戴森”作为企业字号加以登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认为成都戴森公司将“戴森”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在招聘、招投标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戴森科技”等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成都中院判令成都戴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刊发声明以消除影响等。
成都戴森公司不服,曾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审理认为,成都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随即作出(2023)川知民终315号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