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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相关申请条件的通知
2024-03-31 22:59:22   来源: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资源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的创新主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考其他保护中心做法,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现对本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有关申请条件进一步明确。

一、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为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至少拥有6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应尽量包括并不限于:近期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至少3人)、股东研发履历、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研发团队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对于特殊情况,中心将结合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进一步研究决定是否通过备案初步审核。

二、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已及时纠正或消除后果,进一步明确为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对于三年内存在过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一)企业、科研院所需提交全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主动撤回或申诉成功的证明材料;

(二)高校、医院需提交全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排查清单(需注明主动撤回、申诉成功、申诉失败等情况),并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申请案件质量控制承诺书》(见附件)。

以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32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资源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的创新主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考其他保护中心做法,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现对本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有关申请条件进一步明确。

一、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为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至少拥有6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应尽量包括并不限于:近期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至少3人)、股东研发履历、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研发团队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对于特殊情况,中心将结合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进一步研究决定是否通过备案初步审核。

二、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已及时纠正或消除后果,进一步明确为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对于三年内存在过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一)企业、科研院所需提交全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主动撤回或申诉成功的证明材料;

(二)高校、医院需提交全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排查清单(需注明主动撤回、申诉成功、申诉失败等情况),并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申请案件质量控制承诺书》(见附件)。

以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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