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24年4月18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此前,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经发布了《关于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报文导入接口调整的通知》,明确对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手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报文导入接口进行调整。
为规范管理,确保对食糖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海关总署按照多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对加工贸易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范围
(一)涉及的商品。
本次调整管理措施的商品为食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1701项下商品编号的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简单加工的保税物流企业。
(三)涉及的保税业务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B、C),加工账册(E、H),保税核注清单,保税物流账册(T)及保税监管场所账册(L)开展的简单加工申报表等。
三、填制规范
(一)“重点商品标识”包含哪些类型?
本次调整,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增加了“重点商品标识”字段,填报内容为:
空或者0:非重点商品(默认值);
1:目录重点商品(料件或者成品为食糖);
2:连带重点商品(由食糖制成的成品);
4:区外委托(委托加工类型H账册料件为非保税食糖,可选择此标识)。
(二)加工贸易手册、账册的“重点商品标识”如何填报?
1. 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栏目显示“目录重点商品”,下同),对应成品(包括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2”(栏目显示“连带重点商品”,下同)。
海关提示:例如保税进口食糖生产面包,食糖(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面包(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2”(连带重点商品)。
特别注意:保税进口蔗糖生产绵白糖,蔗糖(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绵白糖(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2”(连带重点商品)。
2. 保税进口料件不为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成品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
海关提示:例如保税进口甘蔗生产食糖,甘蔗(料件)不需要填报“重点商品标识”,食糖(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
3.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提示:如果企业的保税货物不属于食糖,“重点商品标识”字段可以为空。例如:在公告下发以前,在执行的手(账)册已备案的“集成电路”,在公告实施以后,手(账)册中“集成电路”的“重点商品标识”可以为空,不需要填报。
(三)委托加工账册的“重点商品标识”如何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44号公告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时,料件为非保税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4”(栏目显示“区外委托”);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提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委托加工业务,需要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按照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要求,料件为保税进口食糖、使用保税料件生产食糖的,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四)简单加工账册的“重点商品标识”如何填报?
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提示: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确了食糖的简单加工不能改变商品编码和原产地。因此,如果简单加工申报表中料件为食糖,简单加工后的成品也只能是食糖,商品编码和原产地不变,“重点商品标识”应当都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
加工贸易手(账)册的料件、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填报对照表
委托加工账册的料件、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填报对照表
简单加工申报表“重点商品标识”填报对照表
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重点商品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业务申报表一致。
企业应根据食糖管理措施的调整情况,及时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海关提示:企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时,料件、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与手(账)册自动关联。如“重点商品标识”填报错误,需要先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一、背景
2024年4月18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此前,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经发布了《关于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相关系统报文导入接口调整的通知》,明确对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手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报文导入接口进行调整。
为规范管理,确保对食糖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海关总署按照多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对加工贸易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范围
(一)涉及的商品。
本次调整管理措施的商品为食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1701项下商品编号的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简单加工的保税物流企业。
(三)涉及的保税业务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B、C),加工账册(E、H),保税核注清单,保税物流账册(T)及保税监管场所账册(L)开展的简单加工申报表等。
三、填制规范
(一)“重点商品标识”包含哪些类型?
本次调整,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增加了“重点商品标识”字段,填报内容为:
空或者0:非重点商品(默认值);
1:目录重点商品(料件或者成品为食糖);
2:连带重点商品(由食糖制成的成品);
4:区外委托(委托加工类型H账册料件为非保税食糖,可选择此标识)。
(二)加工贸易手册、账册的“重点商品标识”如何填报?
1. 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栏目显示“目录重点商品”,下同),对应成品(包括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2”(栏目显示“连带重点商品”,下同)。
海关提示:例如保税进口食糖生产面包,食糖(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面包(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2”(连带重点商品)。
特别注意:保税进口蔗糖生产绵白糖,蔗糖(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绵白糖(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2”(连带重点商品)。
2. 保税进口料件不为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成品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
海关提示:例如保税进口甘蔗生产食糖,甘蔗(料件)不需要填报“重点商品标识”,食糖(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
3.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提示:如果企业的保税货物不属于食糖,“重点商品标识”字段可以为空。例如:在公告下发以前,在执行的手(账)册已备案的“集成电路”,在公告实施以后,手(账)册中“集成电路”的“重点商品标识”可以为空,不需要填报。
(三)委托加工账册的“重点商品标识”如何填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44号公告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时,料件为非保税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4”(栏目显示“区外委托”);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提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委托加工业务,需要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按照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要求,料件为保税进口食糖、使用保税料件生产食糖的,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四)简单加工账册的“重点商品标识”如何填报?
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海关提示: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确了食糖的简单加工不能改变商品编码和原产地。因此,如果简单加工申报表中料件为食糖,简单加工后的成品也只能是食糖,商品编码和原产地不变,“重点商品标识”应当都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
加工贸易手(账)册的料件、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填报对照表
委托加工账册的料件、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填报对照表
简单加工申报表“重点商品标识”填报对照表
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重点商品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业务申报表一致。
企业应根据食糖管理措施的调整情况,及时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海关提示:企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时,料件、成品的“重点商品标识”与手(账)册自动关联。如“重点商品标识”填报错误,需要先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