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预裁定决定,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相关背景
01
预裁定展期
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中提出“预裁定届满前从速对展期作出决定”。
02
扩大预裁定申请人范围
202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的货物,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其在区内的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预裁定”。
02
展期申请
01
(一)申请人应当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下同)内。
例:《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0日,原申请人2023年7月15日提交展期申请,此时距有效期截止日超过90天,不符合申请时间的要求,不能申请展期。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2023年10月30日,原申请人2023年9月15日提交展期申请,符合申请时限的要求,可以申请展期。
02
(二)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均应保持不变。
例: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商品进行了升级换代,品名不变,结构和功能有差别。由于展期申请所涉的相关商品信息与原《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不同,不能申请展期。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03
海关不接受预裁定展期申请的情形
01
《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02
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03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04
《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海关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相关作业系统对应生成新的《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经审核发现存在前述所列不接受展期申请的情形的,海关将有关申请退回并注明理由,不予展期。
04
海关归类预裁定展期申请办理流程
REPORT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
符合预裁定展期申请条件的归类预裁定可在“决定书查询”界面点击“展期申请”提交预裁定展期申请。
01
已提交过展期申请的《预裁定决定书》(包括通过、审核中、不受理等情况),界面提示“该《预裁定决定书》已进行过展期申请”。
02
非生效状态的《预裁定决定书》,界面提示“该《预裁定决定书》非生效状态,当前状态为失效(或撤销)”。
03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界面提示“该《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
04
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如不符合,界面提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05
校验通过,提示“是否确认提交展期申请(确定/取消)”,同时显示预裁定展期公告链接及“我已阅读”复选框,申请人需勾选复选框之后点击“确定”,即完成预裁定展期申请。
06
查询条件“单据类型”选择“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可查询展期申请数据状态。
05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而对于境外申请人申请的预裁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是该预裁定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预裁定决定书》格式作相应更改,增加了作出预裁定的依据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专用邮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