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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相爱相杀”
2023-09-18 21:01:06   来源:地理标志大数据管理平台   
地理标志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地理标志是与商标、著作权、专利等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十六条则给出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2001年,当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正式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注册商标,而且普通商标在注册时,也不得含有地理标志。
 
国外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长一点,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货源标记”纳入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算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
 
不过直到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才第一次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个概念并进行了定义,这也标志着在国际层面对地理标志这项知识产权达成了共识。
 
 

 
概念虽然被普遍接受,但保护的方式却各不相同,有的国家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比如法国农业部就设立了国家原产地名称局 (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有的国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如美国、德国,我国既规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也可以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本来地理标志和商标是同等的两种权利,现在两者结合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权利种类——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对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一种统称,地理标志商标既享有地理标志的权利又享有商标的权利,只是特殊待遇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得到的,获权比普通商标需要提交更多的材料,审查程序也更加谨慎一些。
 
但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获得商标授权的地理标志商标多达7000件,平均下来每个乡有两件,也就意味着每个乡至少有一件产品是具有唯一性的独特品质,别的地方是绝对不会存在的。
 
有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当驰名且价格不菲,如阳澄湖螃蟹、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盐池滩羊、五常大米等,给当地带来了很高的经济收益,即便是那些不那么出名的,只要强调其地理标志的唯一独特性,一般也会比同类产品卖得更贵更好一些,因此,地理标志产品能带来较高收益也成为共识。
有价值就有争抢,也就有了纠纷,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权程序中,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时,因为与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而难以获得注册;二是侵权程序中,有些人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允许而擅自使用了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无论是确权程序还是维权程序中,由于地理标志中涉及地名等因素,实践中解决冲突的标准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
 
因为地名是公共资源,而“地名+商品名称”的地理标志商标又是特定区域生产经营者的集体权利,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又各不相同,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地名正当使用与不当使用的边界,如何实现既不挤占公共资源又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声誉的目的,很难达成统一的标准。
 
比如,在安吉白茶案中,“安吉白茶”是地理标志,但涉案产品也确实是产自安吉的白茶,只是在标示“白茶”的同时,用较小的字体标注了“源自安吉”或“安吉特产”,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观点并不一致。
 
个人认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总得让生产厂家有权利表明自己的产地,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可能导致混淆,因此有的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侵权成立。
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地名是正当使用,还是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多年的司法实践已总结出一些判断依据:一是看使用意图是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的目的,还是攀附地理标志商誉的目的;二是看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或一般的行业做法;三是使用后果是否导致或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不过,这依然是一般性的规则,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无论是意图、惯例还是混淆误认,依然需要人通过自己的理论、经验、认知来综合推定或确认,存在分歧也难免。
 
没有争论的是地理标志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欢迎,因为逐渐富裕起来的民众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吃特产、求品质,而且不怕贵,我自己也时不时在网络上买一点地理标志产品,大约买三次中有一次是满意的,另外两次我认为就是买到了假货。所以,从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讲,也需要加强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维权。
 
这种要求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三项具体目标:一是新建成一批特色显著、成效明显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二是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企业商标和区域品牌相结合,健全地理标志相关产业链;三是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地理标志国家间的互认互保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规划中没有提到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问题。
 
也有学者提出地理标志应专门立法,不过,不管以后地理标志是不是还采取商标法的保护形式,作为两种同时出现在商品上的商业标志,二者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联系,必然会在相爱相杀中继续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地理标志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地理标志是与商标、著作权、专利等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十六条则给出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2001年,当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正式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注册商标,而且普通商标在注册时,也不得含有地理标志。
 
国外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长一点,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货源标记”纳入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算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
 
不过直到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才第一次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个概念并进行了定义,这也标志着在国际层面对地理标志这项知识产权达成了共识。
 
 

 
概念虽然被普遍接受,但保护的方式却各不相同,有的国家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比如法国农业部就设立了国家原产地名称局 (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有的国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如美国、德国,我国既规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也可以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本来地理标志和商标是同等的两种权利,现在两者结合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权利种类——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对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一种统称,地理标志商标既享有地理标志的权利又享有商标的权利,只是特殊待遇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得到的,获权比普通商标需要提交更多的材料,审查程序也更加谨慎一些。
 
但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获得商标授权的地理标志商标多达7000件,平均下来每个乡有两件,也就意味着每个乡至少有一件产品是具有唯一性的独特品质,别的地方是绝对不会存在的。
 
有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当驰名且价格不菲,如阳澄湖螃蟹、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盐池滩羊、五常大米等,给当地带来了很高的经济收益,即便是那些不那么出名的,只要强调其地理标志的唯一独特性,一般也会比同类产品卖得更贵更好一些,因此,地理标志产品能带来较高收益也成为共识。
有价值就有争抢,也就有了纠纷,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权程序中,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时,因为与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而难以获得注册;二是侵权程序中,有些人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允许而擅自使用了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无论是确权程序还是维权程序中,由于地理标志中涉及地名等因素,实践中解决冲突的标准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
 
因为地名是公共资源,而“地名+商品名称”的地理标志商标又是特定区域生产经营者的集体权利,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又各不相同,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地名正当使用与不当使用的边界,如何实现既不挤占公共资源又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声誉的目的,很难达成统一的标准。
 
比如,在安吉白茶案中,“安吉白茶”是地理标志,但涉案产品也确实是产自安吉的白茶,只是在标示“白茶”的同时,用较小的字体标注了“源自安吉”或“安吉特产”,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观点并不一致。
 
个人认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总得让生产厂家有权利表明自己的产地,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可能导致混淆,因此有的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侵权成立。
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地名是正当使用,还是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多年的司法实践已总结出一些判断依据:一是看使用意图是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的目的,还是攀附地理标志商誉的目的;二是看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或一般的行业做法;三是使用后果是否导致或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不过,这依然是一般性的规则,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无论是意图、惯例还是混淆误认,依然需要人通过自己的理论、经验、认知来综合推定或确认,存在分歧也难免。
 
没有争论的是地理标志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欢迎,因为逐渐富裕起来的民众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吃特产、求品质,而且不怕贵,我自己也时不时在网络上买一点地理标志产品,大约买三次中有一次是满意的,另外两次我认为就是买到了假货。所以,从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讲,也需要加强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维权。
 
这种要求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三项具体目标:一是新建成一批特色显著、成效明显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二是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企业商标和区域品牌相结合,健全地理标志相关产业链;三是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地理标志国家间的互认互保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规划中没有提到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问题。
 
也有学者提出地理标志应专门立法,不过,不管以后地理标志是不是还采取商标法的保护形式,作为两种同时出现在商品上的商业标志,二者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联系,必然会在相爱相杀中继续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