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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格”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赔偿人民币一千一十万元
2023-12-29 11:00:46   来源:IPRdaily   
 
“‘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被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北京高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维持一审判决, 认定“野格”为驰名商标、“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侵权人赔偿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万元。
 
 
 
2023年12月14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被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德国野格公司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 为第5614224号“野格”、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第G663995号“Jägermeister”、 第G795174号“”、第G1287599号“”、第G1291858号“” 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德国野格公司最早于 2003 年向中国销售“野格”(Jägermeister)利口酒。
 
 
 
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生产与销售行为,经过与“野格”商标权利人团队充分准备,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野格”商标权利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又名:德国野格公司)对于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 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做出(2021)京7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德国野格公司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圣罗拉公司、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网、《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唱洪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秦皇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葡园公司在其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刊登判决相关内容,费用分别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承担); 
 
四、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万九千四百四十六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及葡园公司负担。
 
 
 
 
 
本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民终字2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述,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14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 (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3/12/id/53186.shtml)。“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被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就“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 侵权人从商标到产品包装、宣传语、销售方式等各个方面,针对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品牌进行“全方位”摹仿,且存在“真假混售”的行为,侵权人攀附权利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品牌效应”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其不单单蕴藏在单一商标中,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均可以成为品牌商誉的载体。因此,不同于仅针对单一商标的侵权行为,“全方位”品牌摹仿对品牌形象和权益的打击更大。其具体行为模式可能包括:注册和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抄袭包装装潢、将“正品”与“仿品”混搭销售、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语等。对于此类针对在先知名品牌进行“全方位”摹仿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更有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德国野格公司知识产权及风险管理总监尼尔斯·朗格曼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支持我们主张的判决不仅对于我们公司知识保护来说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对于遭受假冒侵权困扰并坚持维权的品牌权利人来说也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号。这些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和有关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我们衷心感谢中国法院和有关部门大力保护对于品牌所有人而言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也诚挚感谢我们的商业伙伴和消费者对于我们品牌的信赖和支持打击假冒侵权的维权工作。”
 
 
 
“野格”商标与“野格哈古雷斯”等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广受酒类和饮料行业和消费者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就“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的判决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彰显中国司法部门及时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傍名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是中国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例证。
 
 
 
 
 
“‘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被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北京高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维持一审判决, 认定“野格”为驰名商标、“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侵权人赔偿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万元。
 
 
 
2023年12月14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被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德国野格公司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 为第5614224号“野格”、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第G663995号“Jägermeister”、 第G795174号“”、第G1287599号“”、第G1291858号“” 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德国野格公司最早于 2003 年向中国销售“野格”(Jägermeister)利口酒。
 
 
 
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生产与销售行为,经过与“野格”商标权利人团队充分准备,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野格”商标权利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又名:德国野格公司)对于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 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做出(2021)京7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德国野格公司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圣罗拉公司、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网、《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唱洪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秦皇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葡园公司在其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刊登判决相关内容,费用分别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承担); 
 
四、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万九千四百四十六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及葡园公司负担。
 
 
 
 
 
本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民终字2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述,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14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暨专项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 (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3/12/id/53186.shtml)。“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被列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就“野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 侵权人从商标到产品包装、宣传语、销售方式等各个方面,针对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品牌进行“全方位”摹仿,且存在“真假混售”的行为,侵权人攀附权利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品牌效应”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其不单单蕴藏在单一商标中,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均可以成为品牌商誉的载体。因此,不同于仅针对单一商标的侵权行为,“全方位”品牌摹仿对品牌形象和权益的打击更大。其具体行为模式可能包括:注册和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抄袭包装装潢、将“正品”与“仿品”混搭销售、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语等。对于此类针对在先知名品牌进行“全方位”摹仿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更有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德国野格公司知识产权及风险管理总监尼尔斯·朗格曼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支持我们主张的判决不仅对于我们公司知识保护来说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对于遭受假冒侵权困扰并坚持维权的品牌权利人来说也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号。这些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和有关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我们衷心感谢中国法院和有关部门大力保护对于品牌所有人而言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也诚挚感谢我们的商业伙伴和消费者对于我们品牌的信赖和支持打击假冒侵权的维权工作。”
 
 
 
“野格”商标与“野格哈古雷斯”等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广受酒类和饮料行业和消费者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就“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的判决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彰显中国司法部门及时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傍名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是中国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