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个案例,关于第27805382号“NMNPL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在对这个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时候,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引起误认”,商标局也认可了这个理由,认为“NMN”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物质的英文简称或同义词,为该物质的通用名称,是人体内固有的物质,对人体细胞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确实引起了误认,商标被宣告无效。'
自己申请的商标含有“NMN”,审查阶段商标局以“易引起误认”驳回,复审也是维持驳回。
想要某一件商标,或者想要的商标含有他人在先商标的时候,切记不要用绝对理由,尤其是《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绝对理由,因为在无效成功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后路给堵死了。甚至自己侥幸成功了,也会面临被他人以相同的理由来提无效的局面。
一起来看个案例,关于第27805382号“NMNPL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在对这个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时候,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引起误认”,商标局也认可了这个理由,认为“NMN”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物质的英文简称或同义词,为该物质的通用名称,是人体内固有的物质,对人体细胞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确实引起了误认,商标被宣告无效。'
自己申请的商标含有“NMN”,审查阶段商标局以“易引起误认”驳回,复审也是维持驳回。
想要某一件商标,或者想要的商标含有他人在先商标的时候,切记不要用绝对理由,尤其是《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绝对理由,因为在无效成功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后路给堵死了。甚至自己侥幸成功了,也会面临被他人以相同的理由来提无效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