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法》也有相应的法律武器,第十五条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一起来看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吧,第48720058号“莱迩”商标,使用者是上海一家酒店管理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12日,是一家以酒店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莱迩”是使用者独创并使用在“酒店住宿、餐厅”等服务上,为其主打品牌,并提供了早于商标申请日的使用证据。
商标被抢注之后,酒店方提出无效宣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抢注者为其员工,并提供了相应的在先使用证据。结果自然不用说,抢注的商标被宣告无效。
这是雇佣关系中出现的抢注,诸如此种情形的还有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加盟关系,投资关系,赞助、联合举办活动、业务考察、磋商关系,广告代理关系等,只要有商业往来,就能套上这种情形(当然要注意《商标法》第十五条一款的情形)。
那要提供哪些证据呢,一句话,一切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如合同、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工资单、社保证明、双方在一起参加会议的照片等,只要证据且证据真实即可。
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法》也有相应的法律武器,第十五条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一起来看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吧,第48720058号“莱迩”商标,使用者是上海一家酒店管理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12日,是一家以酒店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莱迩”是使用者独创并使用在“酒店住宿、餐厅”等服务上,为其主打品牌,并提供了早于商标申请日的使用证据。
商标被抢注之后,酒店方提出无效宣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抢注者为其员工,并提供了相应的在先使用证据。结果自然不用说,抢注的商标被宣告无效。
这是雇佣关系中出现的抢注,诸如此种情形的还有买卖关系,委托加工关系,加盟关系,投资关系,赞助、联合举办活动、业务考察、磋商关系,广告代理关系等,只要有商业往来,就能套上这种情形(当然要注意《商标法》第十五条一款的情形)。
那要提供哪些证据呢,一句话,一切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如合同、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工资单、社保证明、双方在一起参加会议的照片等,只要证据且证据真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