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所以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用商品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是不可分割的,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没有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是毫无意义的。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就要求选择指定的商品,那么如何选择指定的商品呢?
为什么是选择商品呢?因为在我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是遵循尼斯分类的,尼斯分类将商品分成45个大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商品名称,这些商品名称是被各个国家接受的,不同的国家也会有相应的调整。但在整体上大多数国家还是遵循尼斯分类原则的。我们选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多数情况下都是从该分类表中选择,否则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国家的名称不同,会导致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从分类表中选择规定好的商品名称可以让商标保护范围更清楚,也便于不同国家的商标管理部门明确商品。
在我国就根据尼斯分类编写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并且该表定期更新。申请人在申请国内商标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从该表中选择指定的商品。在选择商品的时候,如果我们销售的商品名称刚好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相同,直接选择就可以了。但往往是,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在《区分表》中找不到,我们就可以根据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以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去寻找商品,也可以在找不到相应商品的时候选择该商品的上位概念。即使这样也可能找不到我们需要的商品名称,据此,商标局增加了非规范商品。
非规范商品是为了满足我国商标注册需要而确定的商品名称,这些商品名称在国内被接受,在国际范围内就不一定被接受了,这些商品没有相应的尼斯分类编码。注册商标选择指定非规范商品名称,在我国依然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其实,很多国家也都采用了类似的方式,来弥补尼斯分类商品名称不足的情况。
仅申请国内商标的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时,可以选择《区分表》中的任意商品或者非规范商品,而如果想要注册其他国家的商标或者走马德里途径申请国外商标时就要慎重一些。尼斯商品分类是有不同语言版本的,那么怎么确定英文版中的某个商品与西班牙文版中的商品是相同的呢?尼斯分类的每一个商品后面都有相应的六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如果编码相同商品就是相同的只是翻译不同而已。同样,中文《区分表》中的仅有六位数字编码的商品就属于尼斯分类中标准翻译的商品名称,属于国际通用的商品。这里所说的国际通用其实是大多数国家接受,而个别国家可能不接受。
所以申请其他国家商标时申请人根据中文《区分表》选择商品时,选择那些仅有六位数字编码的商品比较容易通过审查。而申请人如果指定的商品不属于“国际通用”商品,就有较大的几率不会被指定国家接受,可能会需要答复审查意见。如果申请人通过单一国指定的途径委托外方代理注册该国商标,外方代理会先行查询指定商品是不是被该指定国接受,并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就减少了商标驳回的风险。如果是通过马德里途径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建议尽量选择“国际通用”商品。
为了方便申请人申请商标,中国、韩国、日本、美国、欧盟这五方还专门列出了五方共同接受的商品名称,方便申请人选择。这些商品在商标局的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并做了明确的标注,方便申请人在这几个国家和区域联盟内申请商标。
综上,商品的选择要首选正在销售的,以及未来要销售的,然后考虑销售商品的上位概念以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在指定国外商标注册时尽量选择“国际通用”商品,减少不规范商品名称导致的商标驳回,外方代理的事先查询也可以减少因为商品名称不规范导致的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