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规则依然存在诸多认识上的纷争和制度上的疏漏,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首先,应该区分禁止注册规则和禁止使用规则,并明确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同时适用于驰名商标;其次,需要解决长期以来对《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的含义究竟是指制止“跨类混淆”还是制止“跨类淡化”的争议,放弃令人误解的“误导公众”的含糊表述,并不再就“跨类混淆”作出规定;再者,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上,不能再以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为标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歧视;同时,明确反淡化保护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另外,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就反淡化保护特别要求该驰名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