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曹某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 第25 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关于“张子憨”抖音小店页面截图;“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子憨”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知名抖音账号权益。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拥有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案件评析
2
综合评述
3
随着新媒体在互联网的沃土蓬勃发展,新媒体账号在流量导向的驱动下自身商业价值与日俱增。现实中逐渐出现了新媒体账号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形,从而引发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该案综合研判了“张子憨”抖音账号的知名度,并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异议人“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了法律保护,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蹭知名度等不当行为,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被异议人:曹某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 第25 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关于“张子憨”抖音小店页面截图;“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子憨”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知名抖音账号权益。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拥有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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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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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媒体在互联网的沃土蓬勃发展,新媒体账号在流量导向的驱动下自身商业价值与日俱增。现实中逐渐出现了新媒体账号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形,从而引发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该案综合研判了“张子憨”抖音账号的知名度,并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异议人“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了法律保护,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蹭知名度等不当行为,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