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中心 > 知识产权讲习所 > 正文
除了“最佳”等用语外,企业名称还不得有哪些情形?
2023-09-26 23:08:23   来源: 璞琳说法   
除了“最佳”等用语外,企业名称还不得有哪些情形?

黄璞琳

国务院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原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印发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对企业名称禁止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规定。其明确列举的企业名称禁止情形,其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禁止商业广告存在的情形,有相互对应之处,甚至有相同类似的禁止性表述。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良影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族歧视性”“欺骗误导”“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等。

因此,本文根据前述有关企业名称的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借鉴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广告法》相关条款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商标法》相关条款意见,以及原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8〕238号《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等,就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情形整理并示例如下:

一是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如,“支那”是近代日本侵略者对我国的蔑称,“福尔摩沙”“福尔摩萨”是殖民主义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均有损我们国家尊严)

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如,宣扬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东突”“占中”等,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相关名称“非典”“新冠”等)

三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如,“九三学社”“统战部”“中南海”“紫光阁”“新华门”“海关”“军分区”“共青团”“妇联”“第七十一军”“八路军”“新四军”等)

四是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如“美国”“大韩民国”“联合国”“东盟”“世贸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国际足联”等)

五是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如,宣扬恐怖主义的“九一一”“拉登”“基地组织”等,又如“金瓶梅”“嫖娼”“波霸”“六合彩”“推牌九”“风水宝地”“神丹”“打手”“黑社会”等)

六是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如,“蛮子”“南蛮”等对少数民族的蔑称,还有“倭族”“黑鬼”“秃驴”“泼妇”等)

七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如,……;(3)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姓名的,如,……等;(4)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如,……等;(5)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姓名的,如……等;(6)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7)有政治意义的数字、事件、地名等,如,……等;(8)用于商业组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如,……;(9)……等。

 

八是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如,“国酒”“国宴”“国果网”“零缺陷”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公众人物姓名,如“姚明”“钟南山”等;擅自使用知名教育机构、体育组织名称或简称的,如“北大”“哈工大”“足协”等;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商号字号等商业标识相同近似文字,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如,“支付宝”“同仁堂”等)

九是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一带一路”“乡村振兴”“西部大开发”“金砖会晤”等);

十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如,“极品”“儿童第一城”“绝版”等绝对化用语);

十一是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如“华为”“海尔”“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企业名称,同行业在先知名人士姓名如“任正非”“董明珠”等);

十二是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如,“慈善”“希望工程”“公益”等);

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例如:(1)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器官买卖”“走私”“制毒”等;(2)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的,如,“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解放军”“陆军”等;(3)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商标权、商品化权等合法权益的文字,如,擅自使用的“哈利波特”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明确规定: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不得“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授权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还明确指出,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了“最佳”等用语外,企业名称还不得有哪些情形?

黄璞琳

国务院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原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印发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对企业名称禁止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规定。其明确列举的企业名称禁止情形,其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禁止商业广告存在的情形,有相互对应之处,甚至有相同类似的禁止性表述。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良影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族歧视性”“欺骗误导”“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等。

因此,本文根据前述有关企业名称的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借鉴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广告法》相关条款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商标法》相关条款意见,以及原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8〕238号《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等,就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情形整理并示例如下:

一是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如,“支那”是近代日本侵略者对我国的蔑称,“福尔摩沙”“福尔摩萨”是殖民主义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均有损我们国家尊严)

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如,宣扬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东突”“占中”等,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相关名称“非典”“新冠”等)

三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如,“九三学社”“统战部”“中南海”“紫光阁”“新华门”“海关”“军分区”“共青团”“妇联”“第七十一军”“八路军”“新四军”等)

四是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如“美国”“大韩民国”“联合国”“东盟”“世贸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国际足联”等)

五是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如,宣扬恐怖主义的“九一一”“拉登”“基地组织”等,又如“金瓶梅”“嫖娼”“波霸”“六合彩”“推牌九”“风水宝地”“神丹”“打手”“黑社会”等)

六是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如,“蛮子”“南蛮”等对少数民族的蔑称,还有“倭族”“黑鬼”“秃驴”“泼妇”等)

七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如,……;(3)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姓名的,如,……等;(4)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如,……等;(5)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姓名的,如……等;(6)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7)有政治意义的数字、事件、地名等,如,……等;(8)用于商业组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如,……;(9)……等。

 

八是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如,“国酒”“国宴”“国果网”“零缺陷”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公众人物姓名,如“姚明”“钟南山”等;擅自使用知名教育机构、体育组织名称或简称的,如“北大”“哈工大”“足协”等;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商号字号等商业标识相同近似文字,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如,“支付宝”“同仁堂”等)

九是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一带一路”“乡村振兴”“西部大开发”“金砖会晤”等);

十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如,“极品”“儿童第一城”“绝版”等绝对化用语);

十一是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如“华为”“海尔”“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企业名称,同行业在先知名人士姓名如“任正非”“董明珠”等);

十二是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如,“慈善”“希望工程”“公益”等);

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例如:(1)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器官买卖”“走私”“制毒”等;(2)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的,如,“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解放军”“陆军”等;(3)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商标权、商品化权等合法权益的文字,如,擅自使用的“哈利波特”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明确规定: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不得“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授权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还明确指出,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