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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1亿元的两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数值参数”限定成为焦点
2023-11-12 10:35:08   来源: 企业专利观察   
2023年11月8日,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300073.SZ)发布《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当升科技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第560913号、560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拥有的第ZL201280023315.7号、ZL201110242474.3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尤米科尔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而这两个专利,正是两家公司之间涉案1.1亿元索赔的关键专利。

2022年8月19日,当升科技曾发布涉诉公告,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22)苏05民初715、716号〕等相关材料。

优美科认为当升科技的多种锂金属氧化物粉末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两件中国专利,ZL201110242474.3号名为“在Li的可再充电电池中结合了高安全性和高功率之正极材料”,和ZL201280023315.7号名为“具有依赖尺寸的组成的正极材料”,的保护范围,当升科技未经其许可,至少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优美科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项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每项专利人民币5,389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每项专利人民币1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1,078万元

今年9月12日,当升科技发布涉诉公告,表示于9月1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05民初715、7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针对当升科技子公司江苏当升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当升科技获得一审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尤米科尔公司未能就其诉讼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优美科在近年来接连针对中国三元锂电材料前两大厂商——容百科技当升科技——发起的总计4.2亿元的专利索赔案件,无一胜诉。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了此次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这两件专利的“法律依据”和“决定要点”来看,依据的是专利法第26条4款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条款。

决定要点显示:权利要求一般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应适当,应当与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相称。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则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不合理,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图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就再次引发了对于锂电池材料,尤其是涉及“数值参数”表征的发明,应该如何界定说明书公开,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而上一个引发热议的还是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案,区别只是“宁中案”中,两件专利均以罕见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为由宣告的无效,而本案则是以相对温和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A26.4)为由。

从当升科技一方采取的无效策略来看,此次无效的理由,并没有提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而是集中在A26.3、A26.4和R20.2款这些成功概率更低的无效条款上。但是从结果来看,却成功了。

 

从合议组对两个案件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述来看,还是很细致的,指出了多个方面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

例如,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记载与说明书文字记载一致,但是说明书中未提出得到该经验的实验数据,也缺乏实施例效果验证等。

 
总之,这两份无效决定对于数值参数表征的权利要求,到底限定能否得到说明书充分支持,还是提供了很多裁判规则。
但是这些规则是否具有普遍指导性,还是仅对个案适用,很可能会成为后续如果优美科继续上诉时,双方再次争议的焦点。
不过,这个案件连同“宁中案”一样,表明了一种趋势,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处理数值参数类型的专利时,对于公开充分,以及权利要求到底怎样才算获得支持,似乎提出了比以往更严格的要求。
但是这种要求对于激励创新到底是好是坏,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因为如果裁判标准不清晰或无预期规则的,很有可能就会抑制创新者的创新预期和热情。很简单的道理,当创新者看到“宁中案”与本案四个专利被全部无效的理由后,是对参数类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则越来越清晰了,还是越来越迷惘了?
如果是前者,那就说明相关裁决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如果是后者,就会导致对创新者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动机的抑制。
这也是为何只有更为清晰、明确和可预期的标准,才是有利于专利制度良性发展的原因。
未来,这两个典型案例如果能从法院层级对相关争议案件,一锤定音,或许是理顺类似争议问题最好的方式。
 
本案中代表无效请求人当升科技的代理机构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是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8日,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300073.SZ)发布《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当升科技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第560913号、560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拥有的第ZL201280023315.7号、ZL201110242474.3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尤米科尔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而这两个专利,正是两家公司之间涉案1.1亿元索赔的关键专利。

2022年8月19日,当升科技曾发布涉诉公告,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22)苏05民初715、716号〕等相关材料。

优美科认为当升科技的多种锂金属氧化物粉末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两件中国专利,ZL201110242474.3号名为“在Li的可再充电电池中结合了高安全性和高功率之正极材料”,和ZL201280023315.7号名为“具有依赖尺寸的组成的正极材料”,的保护范围,当升科技未经其许可,至少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优美科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项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每项专利人民币5,389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每项专利人民币1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1,078万元

今年9月12日,当升科技发布涉诉公告,表示于9月1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05民初715、7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针对当升科技子公司江苏当升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当升科技获得一审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尤米科尔公司未能就其诉讼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优美科在近年来接连针对中国三元锂电材料前两大厂商——容百科技当升科技——发起的总计4.2亿元的专利索赔案件,无一胜诉。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了此次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这两件专利的“法律依据”和“决定要点”来看,依据的是专利法第26条4款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条款。

决定要点显示:权利要求一般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应适当,应当与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相称。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则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不合理,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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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就再次引发了对于锂电池材料,尤其是涉及“数值参数”表征的发明,应该如何界定说明书公开,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而上一个引发热议的还是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案,区别只是“宁中案”中,两件专利均以罕见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为由宣告的无效,而本案则是以相对温和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A26.4)为由。

从当升科技一方采取的无效策略来看,此次无效的理由,并没有提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而是集中在A26.3、A26.4和R20.2款这些成功概率更低的无效条款上。但是从结果来看,却成功了。

 

从合议组对两个案件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述来看,还是很细致的,指出了多个方面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

例如,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记载与说明书文字记载一致,但是说明书中未提出得到该经验的实验数据,也缺乏实施例效果验证等。

 
总之,这两份无效决定对于数值参数表征的权利要求,到底限定能否得到说明书充分支持,还是提供了很多裁判规则。
但是这些规则是否具有普遍指导性,还是仅对个案适用,很可能会成为后续如果优美科继续上诉时,双方再次争议的焦点。
不过,这个案件连同“宁中案”一样,表明了一种趋势,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处理数值参数类型的专利时,对于公开充分,以及权利要求到底怎样才算获得支持,似乎提出了比以往更严格的要求。
但是这种要求对于激励创新到底是好是坏,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因为如果裁判标准不清晰或无预期规则的,很有可能就会抑制创新者的创新预期和热情。很简单的道理,当创新者看到“宁中案”与本案四个专利被全部无效的理由后,是对参数类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则越来越清晰了,还是越来越迷惘了?
如果是前者,那就说明相关裁决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如果是后者,就会导致对创新者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动机的抑制。
这也是为何只有更为清晰、明确和可预期的标准,才是有利于专利制度良性发展的原因。
未来,这两个典型案例如果能从法院层级对相关争议案件,一锤定音,或许是理顺类似争议问题最好的方式。
 
本案中代表无效请求人当升科技的代理机构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是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