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当升科技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第560913号、560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拥有的第ZL201280023315.7号、ZL201110242474.3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尤米科尔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而这两个专利,正是两家公司之间涉案1.1亿元索赔的关键专利。
2022年8月19日,当升科技曾发布涉诉公告,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22)苏05民初715、716号〕等相关材料。
优美科认为当升科技的多种锂金属氧化物粉末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两件中国专利,ZL201110242474.3号名为“在Li的可再充电电池中结合了高安全性和高功率之正极材料”,和ZL201280023315.7号名为“具有依赖尺寸的组成的正极材料”,的保护范围,当升科技未经其许可,至少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优美科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项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每项专利人民币5,389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每项专利人民币1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1,078万元。
今年9月12日,当升科技发布涉诉公告,表示于9月1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05民初715、7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针对当升科技子公司江苏当升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当升科技获得一审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尤米科尔公司未能就其诉讼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优美科在近年来接连针对中国三元锂电材料前两大厂商——容百科技和当升科技——发起的总计4.2亿元的专利索赔案件,无一胜诉。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了此次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
决定要点显示:权利要求一般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应适当,应当与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相称。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则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不合理,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这就再次引发了对于锂电池材料,尤其是涉及“数值参数”表征的发明,应该如何界定说明书公开,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而上一个引发热议的还是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案,区别只是“宁中案”中,两件专利均以罕见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为由宣告的无效,而本案则是以相对温和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A26.4)为由。
从当升科技一方采取的无效策略来看,此次无效的理由,并没有提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而是集中在A26.3、A26.4和R20.2款这些成功概率更低的无效条款上。但是从结果来看,却成功了。
从合议组对两个案件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述来看,还是很细致的,指出了多个方面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
例如,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记载与说明书文字记载一致,但是说明书中未提出得到该经验的实验数据,也缺乏实施例效果验证等。
公告显示,当升科技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第560913号、560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NV/SA)拥有的第ZL201280023315.7号、ZL201110242474.3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尤米科尔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而这两个专利,正是两家公司之间涉案1.1亿元索赔的关键专利。
2022年8月19日,当升科技曾发布涉诉公告,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22)苏05民初715、716号〕等相关材料。
优美科认为当升科技的多种锂金属氧化物粉末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两件中国专利,ZL201110242474.3号名为“在Li的可再充电电池中结合了高安全性和高功率之正极材料”,和ZL201280023315.7号名为“具有依赖尺寸的组成的正极材料”,的保护范围,当升科技未经其许可,至少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优美科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项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每项专利人民币5,389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每项专利人民币1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1,078万元。
今年9月12日,当升科技发布涉诉公告,表示于9月1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苏05民初715、7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优美科,UMICORE NV/SA)针对当升科技子公司江苏当升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当升科技获得一审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尤米科尔公司未能就其诉讼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优美科在近年来接连针对中国三元锂电材料前两大厂商——容百科技和当升科技——发起的总计4.2亿元的专利索赔案件,无一胜诉。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了此次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
决定要点显示:权利要求一般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应适当,应当与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相称。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则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不合理,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这就再次引发了对于锂电池材料,尤其是涉及“数值参数”表征的发明,应该如何界定说明书公开,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而上一个引发热议的还是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案,区别只是“宁中案”中,两件专利均以罕见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为由宣告的无效,而本案则是以相对温和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A26.4)为由。
从当升科技一方采取的无效策略来看,此次无效的理由,并没有提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而是集中在A26.3、A26.4和R20.2款这些成功概率更低的无效条款上。但是从结果来看,却成功了。
从合议组对两个案件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述来看,还是很细致的,指出了多个方面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
例如,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记载与说明书文字记载一致,但是说明书中未提出得到该经验的实验数据,也缺乏实施例效果验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