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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驳回起诉——最高法院知产案件2020年度报告中的专利民
2023-10-08 23:50:29   来源:璞琳说法   
不能以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驳回起诉——最高法院知产案件2020年度报告中的专利民事案件(二)

 

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最高法院知产案件2020年度报告中的专利民事案件(一)

 

14.不能以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驳回起诉

  在再审申请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38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但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权仍然合法有效的不应以原告拒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5.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在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关的特定技术特征或者对认定是否落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特定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不予考虑在认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时,应当围绕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权利要求中争议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对二者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差异及其影响程度作出认定。

17.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8.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在上诉人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19.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积极获得专利授权或者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义务。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权利终止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0.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在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21.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在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和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在上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0)》另外总结的专利民事案件:

23.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上诉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赖远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继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24.权利要求中“一”的解释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上诉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并不当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25.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26.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27.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农林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能以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驳回起诉——最高法院知产案件2020年度报告中的专利民事案件(二)

 

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最高法院知产案件2020年度报告中的专利民事案件(一)

 

14.不能以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驳回起诉

  在再审申请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川县市政建设管理所、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江苏建标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38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但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权仍然合法有效的不应以原告拒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5.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在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关的特定技术特征或者对认定是否落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特定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不予考虑在认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时,应当围绕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权利要求中争议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对二者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差异及其影响程度作出认定。

17.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8.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在上诉人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19.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积极获得专利授权或者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义务。专利申请人或者登记的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权利终止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0.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在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已尽其所能就侵权损害赔偿积极举证,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数额不应得到支持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权获利事实认定的反证,并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情况

21.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在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和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在上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0)》另外总结的专利民事案件:

23.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上诉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斌、赖远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继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24.权利要求中“一”的解释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上诉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并不当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25.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的,可以认定两对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26.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号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27.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农林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