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佘某的送货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上摆放有某知名商标标识的电缆线,经现场鉴定,该批电缆线属假冒侵权产品,且佘某购进上述电缆线的价格低于原告公司提供电缆线给经销商的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上述事实作出责令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线罚款28559元的处罚决定。
随后,原告某电缆线公司以上述处罚决定书等为证据,将佘某诉至娄星区法院,要求佘某另行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主张,佘某销售侵犯其商标的产品,理应给予赔偿。被告佘某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之后,向法院表示当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了全部货物,并已进行了罚款,此事应已结案,当庭辩称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次赔偿,且自己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好,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行政部门虽已对佘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在侵权事实已经认定的情形下,佘某不能证明销售商品上的某知名商标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其认为经过行政处罚后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未予采纳。
法官判后答疑 宣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王楠 摄)
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处罚的金额等因素,区法院依法判决佘某赔偿某电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周甜甜 罗都)
2019年10月,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佘某的送货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上摆放有某知名商标标识的电缆线,经现场鉴定,该批电缆线属假冒侵权产品,且佘某购进上述电缆线的价格低于原告公司提供电缆线给经销商的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上述事实作出责令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线罚款28559元的处罚决定。
随后,原告某电缆线公司以上述处罚决定书等为证据,将佘某诉至娄星区法院,要求佘某另行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主张,佘某销售侵犯其商标的产品,理应给予赔偿。被告佘某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之后,向法院表示当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了全部货物,并已进行了罚款,此事应已结案,当庭辩称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次赔偿,且自己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好,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行政部门虽已对佘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在侵权事实已经认定的情形下,佘某不能证明销售商品上的某知名商标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其认为经过行政处罚后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未予采纳。
法官判后答疑 宣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王楠 摄)
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处罚的金额等因素,区法院依法判决佘某赔偿某电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周甜甜 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