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部分驳回制度
在修正之前,如果申请的任何指定商品被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初步驳回,则申请人必须针对每一个驳回理由作出解释,否则KIPO将对整个申请发出最终驳回意见,即使并非所有指定商品最初都被驳回了。要使这些未被驳回的商品获得批准的唯一方法是向知识产权审查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出申诉以对申请进行限制,或者提交一份仅指定未被驳回商品的新申请。
然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KIPO将仅对被驳回的特定商品发出最终驳回意见,以便申请人可以简单地对其余商品进行注册,而无需进入进一步程序。
复审制度的建立
根据新建立的复审制度,当KIPO发布最终驳回意见时,如果可以通过修改指定商品来回应驳回理由,申请人现在可以将此类修改连同复审请求一起提交至KIPO,而不必在IPTAB进行申诉程序。
申请人可在向IPTAB提出针对最终驳回意见的申诉的截止日期前(即自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如果提出复审请求,最终驳回意见将被视为已撤销。每个申请只能提交一次复审请求,一旦申请人向IPTAB提出申诉,就不得再要求复审。此外,这一制度不适用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提出的申请。(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新的部分驳回制度
在修正之前,如果申请的任何指定商品被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初步驳回,则申请人必须针对每一个驳回理由作出解释,否则KIPO将对整个申请发出最终驳回意见,即使并非所有指定商品最初都被驳回了。要使这些未被驳回的商品获得批准的唯一方法是向知识产权审查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出申诉以对申请进行限制,或者提交一份仅指定未被驳回商品的新申请。
然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KIPO将仅对被驳回的特定商品发出最终驳回意见,以便申请人可以简单地对其余商品进行注册,而无需进入进一步程序。
复审制度的建立
根据新建立的复审制度,当KIPO发布最终驳回意见时,如果可以通过修改指定商品来回应驳回理由,申请人现在可以将此类修改连同复审请求一起提交至KIPO,而不必在IPTAB进行申诉程序。
申请人可在向IPTAB提出针对最终驳回意见的申诉的截止日期前(即自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如果提出复审请求,最终驳回意见将被视为已撤销。每个申请只能提交一次复审请求,一旦申请人向IPTAB提出申诉,就不得再要求复审。此外,这一制度不适用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提出的申请。(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