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
自1977年以来,EPO针对授予专利提供了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流程。然而,EPO并没有提供用于验证或保护欧洲专利权利的统一的、集中的资源。相反,EPO授予的专利必须在其生效的每个国家中进行验证和维护,并且只能在每一个适用自己的法律和流程的国家法院中执行。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这种在单独国家中进行的执法不仅不切实际,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不一致的诉讼结果。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两项法规解决了这些低效率问题,为欧盟的统一专利保护奠定了基础。
2013年2月19日,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协议)。UPC协议为统一专利铺平了道路,统一专利可以通过UPC同时在所有的成员国中执行,而不必通过个别国家的法院单独执行专利。为了生效,UPC协议需要由13个成员国批准,其中必须包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在将近10年之后,这一要求终于得以实现,德国于2023年2月交存了UPC协议批准书,从而在2023年3月1日触发日出期(sunrise period)的开始。迄今为止,已有17个国家批准了UPC协议,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由于英国脱欧,英国的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撤回。先前已签署《UPC协议》的另外7个欧盟成员国可以随时选择批准。
二、统一专利
尽管统一专利目前并不打算取代“传统的”欧洲专利,但其将为专利权所有人提供新的选择。统一专利被描述为“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这意味着它将作为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所授予的传统欧洲专利来颁发。此后,17个批准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权所有人在专利授权公布后都将有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在EPO启动授权后程序来请求统一效力。如果满足了所有要求,EPO将会为欧洲专利注册统一专利。统一专利只能在所有批准国中一同被限制、转让、被无效或失效。同时,统一专利也将受到UPC的专属管辖。发明人将能够继续向EPO申请没有统一效力的传统欧洲专利,以及向各国专利局申请国家专利。
统一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使EPO能够成为统一专利管理的一站式枢纽。统一专利将能够由一个单一组织颁发、维护和管理,而不是由多个国家机构颁发、维护和管理。
统一专利制度预计将于2023年6月1日启动,即UPC开放的同一天。在这一天,设立统一专利的两项欧盟实施细则将会适用,而正式委托EPO管理统一专利的《有关统一专利保护的细则》将会生效。不过,为了促进统一专利的使用,EPO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以提前适用。第一项过渡措施允许某些申请人自2023年1月1日起提前提出统一效力请求。如果满足了统一效力的注册要求,EPO将在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制度启动后注册统一效力。同样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第二项过渡措施会允许申请人在EPO根据EPC细则第71条第(3)款发出通信后并在批准拟授权的文本之前,请求延迟颁发欧洲专利,以便欧洲专利有资格获得统一专利保护。
三、申请统一专利保护的注意事项
EPO正在推广的统一专利的主要好处就是更低的成本。这种更低的成本可以在验证、续展和翻译流程中成为现实。当EPO授予经典欧洲专利时,该专利必须在寻求保护的所有国家中通过其专利局进行验证。验证费用包括因国家而异的验证费,以及律师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取的费用,这些服务提供商对于应对各国特定的验证规则来讲可能是必要的。在统一专利制度下,一个单一的行动会使该专利在所有参与国获得保护。统一专利制度同样集中了统一专利的续费——向EPO支付一笔单一的年费,相当于2015年应向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交纳的合并年费,而对于传统的欧洲专利,年费必须支付给每一个国家专利局。翻译的要求和费用也将降低。在统一专利制度下,在申请统一专利时,申请人仅须要提交一份欧洲专利的英文或欧盟成员国其他官方语言的完整译文。EPO估计,在其生命周期内,统一专利的成本将比传统的欧洲专利低3680欧元。
然而,需要从整体上考虑降低成本的好处以及统一专利制度带来的其他影响。其中一个影响是统一专利容易受到针对有效性的集中攻击——统一专利可以通过一个单一的行动在所有17个国家中被无效,而在一个国家中对于传统欧洲专利的成功挑战却在任何其他国家中都没有法律效力。同时,统一专利制度的统一性也会降低专利所有人在不同国家中以不同方式构建其专利的灵活性。在当前的欧洲专利制度下,专利权所有人可能能够战略性地在某些国家中排除权利要求,或者完全避免在某些国家寻求注册,以减少竞争性国家专利所有人提出挑战的风险。这种灵活性统一专利制度是不具备的。
四、统一专利法院
与统一专利类似,UPC不会取代目前审理侵权和有效性诉讼的国家法院,这些法院将会继续像以前一样运作。相反,目前UPC将为侵权和有效性诉讼提供新的国际管辖权,而不是取代目前审理侵权和有效性诉讼的国家法院。同时,UPC还将对与统一专利有关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五、统一专利法院的结构
UPC分为两级,一级是初审法院,另一级是上诉法院。初审法院由中央法庭、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三庭组成。中央分院设在巴黎,而第二个分院设在慕尼黑。它将审理无效和非侵权诉讼。同时,它还可以审理一定数量的侵权案件。地方分院在维也纳、布鲁塞尔、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巴黎、杜塞尔多夫、汉堡、曼海姆、慕尼黑、米兰、海牙、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有办事处。地方分院将是侵权诉讼和无效反诉的主要讨论场所。可以为两个或更多个参与的欧盟成员国设立区域分院。目前,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有一个北欧波罗的海地区分院,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并在里加、塔林和维尔纽斯设有其他办事处。上诉法院设在卢森堡,并且将会裁决对初审法院裁决的上诉。
2022年10月19日,UPC宣布任命85名法官,这分为两类任命——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以及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34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被分配到特定的法院和地点,而51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则被分配到5个技术领域:生物技术、化学和制药、电力、机械工程和物理学。中央分院将有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来审理案件,该小组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2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1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组成。地方分院和区域分院也将有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来审理案件,该小组由3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组成,而且在有正当理由时还会有第4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加入。许多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都是私人执业的,并将担任兼职法官。
六、UPC的管辖和日出期
当UPC于2023年6月1日打开大门时,欧洲专利、专利申请以及补充保护证书将会默认受到UPC的管辖。这意味着专利所有人将能够通过向UPC提出单一的诉讼以在批准成员国内执行欧洲专利。同时,这也意味着欧洲专利可能会在向UPC提起的单一的诉讼中被无效。不过,尽管欧洲专利、申请和补充保护证书的所有人可以将其专利从UPC的管辖范围中移除,但为了确保自身不受UPC的管辖,他们必须在日出期间这样做。只要专利不是UPC诉讼的主题,那么在2023年6月1日开始的7年过渡期内,选择退出的选项仍将可行。上述过渡期可再延长7年。专利所有人在注册为代表后,必须使用UPC的案件管理系统选择退出。选择退出后,UPC对与此申请、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任何诉讼均没有管辖权。然而,只要申请、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不受国家法院诉讼的约束,那么就可以随时撤回退出的选择。在专利所有人撤回退出的选择后,其不得再次选择退出。过渡期过后,将无法再选择退出。
七、退出选项的效力
某些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退出来作为防御措施,因为选择退出将可能防止其专利在UPC的单一无效诉讼中更容易且高效地在各国中变成无效。选择退出的另一个原因是专利所有人担心其专利在未知的法律环境中会受到考验。另一方面,注重成本的专利所有人可能会从在一次单一的诉讼中捍卫其专利免于被无效的能力中受益。
也可以选择退出,然后战略性地撤回退出的选择。例如,专利所有人可以保持其专利的选择退出状态,以针对UPC中的集中无效诉讼进行辩护,然后撤回其退出选择以在UPC提起侵权诉讼,从而可以从更低的成本和更高效的程序中受益。然而,这种策略的好处不仅受到禁止第二次选择退出的规则的限制,而且还会因为在UPC提起的侵权诉讼而使涉案专利在UPC中受到无效反诉的限制。此外,向国家法院提起的无效诉讼将使人们无法再次选择加入。
八、可能的管辖权挑战
尽管UPC会在2023年6月开始运营,但实现共同法院的目标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因为可能有许多涉及管辖权的挑战需要解决。在过渡期间,欧洲专利将在UPC和国家法院中接受诉讼(尽管不是平行程序)。同样,在过渡期内,选择退出的专利将继续接受不同国家法院的可能相互冲突的裁决,至少持续7年,也可能长达14年。这包括可能相互冲突的无效裁决、侵权调查结果以及FRAND费率和条款。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可能仍有替代UPC的法院。例如,欧洲专利组织仍有成员尚未批准,也可能不批准UPC协议。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都是尚未签署UPC协议的欧盟成员国。由于英国退出了欧盟,其随后撤回了批准。瑞士和土耳其不是欧盟的一部分,因此从未选择过批准。因此,所有这6个国家都不属于UPC的管辖范围,即使它们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并且可以通过欧洲专利指定。指定的缔约国是欧洲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作为要为发明寻求保护的国家。缔约国是已批准EPC的国家,并因此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如果这些国家仍然在UPC协议之外,那么UPC关于专利有效性的裁决将不会自动适用于这些国家。(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一、历史
自1977年以来,EPO针对授予专利提供了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流程。然而,EPO并没有提供用于验证或保护欧洲专利权利的统一的、集中的资源。相反,EPO授予的专利必须在其生效的每个国家中进行验证和维护,并且只能在每一个适用自己的法律和流程的国家法院中执行。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这种在单独国家中进行的执法不仅不切实际,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不一致的诉讼结果。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两项法规解决了这些低效率问题,为欧盟的统一专利保护奠定了基础。
2013年2月19日,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协议)。UPC协议为统一专利铺平了道路,统一专利可以通过UPC同时在所有的成员国中执行,而不必通过个别国家的法院单独执行专利。为了生效,UPC协议需要由13个成员国批准,其中必须包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在将近10年之后,这一要求终于得以实现,德国于2023年2月交存了UPC协议批准书,从而在2023年3月1日触发日出期(sunrise period)的开始。迄今为止,已有17个国家批准了UPC协议,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由于英国脱欧,英国的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撤回。先前已签署《UPC协议》的另外7个欧盟成员国可以随时选择批准。
二、统一专利
尽管统一专利目前并不打算取代“传统的”欧洲专利,但其将为专利权所有人提供新的选择。统一专利被描述为“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这意味着它将作为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所授予的传统欧洲专利来颁发。此后,17个批准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权所有人在专利授权公布后都将有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在EPO启动授权后程序来请求统一效力。如果满足了所有要求,EPO将会为欧洲专利注册统一专利。统一专利只能在所有批准国中一同被限制、转让、被无效或失效。同时,统一专利也将受到UPC的专属管辖。发明人将能够继续向EPO申请没有统一效力的传统欧洲专利,以及向各国专利局申请国家专利。
统一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使EPO能够成为统一专利管理的一站式枢纽。统一专利将能够由一个单一组织颁发、维护和管理,而不是由多个国家机构颁发、维护和管理。
统一专利制度预计将于2023年6月1日启动,即UPC开放的同一天。在这一天,设立统一专利的两项欧盟实施细则将会适用,而正式委托EPO管理统一专利的《有关统一专利保护的细则》将会生效。不过,为了促进统一专利的使用,EPO引入了两项过渡措施以提前适用。第一项过渡措施允许某些申请人自2023年1月1日起提前提出统一效力请求。如果满足了统一效力的注册要求,EPO将在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制度启动后注册统一效力。同样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第二项过渡措施会允许申请人在EPO根据EPC细则第71条第(3)款发出通信后并在批准拟授权的文本之前,请求延迟颁发欧洲专利,以便欧洲专利有资格获得统一专利保护。
三、申请统一专利保护的注意事项
EPO正在推广的统一专利的主要好处就是更低的成本。这种更低的成本可以在验证、续展和翻译流程中成为现实。当EPO授予经典欧洲专利时,该专利必须在寻求保护的所有国家中通过其专利局进行验证。验证费用包括因国家而异的验证费,以及律师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取的费用,这些服务提供商对于应对各国特定的验证规则来讲可能是必要的。在统一专利制度下,一个单一的行动会使该专利在所有参与国获得保护。统一专利制度同样集中了统一专利的续费——向EPO支付一笔单一的年费,相当于2015年应向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交纳的合并年费,而对于传统的欧洲专利,年费必须支付给每一个国家专利局。翻译的要求和费用也将降低。在统一专利制度下,在申请统一专利时,申请人仅须要提交一份欧洲专利的英文或欧盟成员国其他官方语言的完整译文。EPO估计,在其生命周期内,统一专利的成本将比传统的欧洲专利低3680欧元。
然而,需要从整体上考虑降低成本的好处以及统一专利制度带来的其他影响。其中一个影响是统一专利容易受到针对有效性的集中攻击——统一专利可以通过一个单一的行动在所有17个国家中被无效,而在一个国家中对于传统欧洲专利的成功挑战却在任何其他国家中都没有法律效力。同时,统一专利制度的统一性也会降低专利所有人在不同国家中以不同方式构建其专利的灵活性。在当前的欧洲专利制度下,专利权所有人可能能够战略性地在某些国家中排除权利要求,或者完全避免在某些国家寻求注册,以减少竞争性国家专利所有人提出挑战的风险。这种灵活性统一专利制度是不具备的。
四、统一专利法院
与统一专利类似,UPC不会取代目前审理侵权和有效性诉讼的国家法院,这些法院将会继续像以前一样运作。相反,目前UPC将为侵权和有效性诉讼提供新的国际管辖权,而不是取代目前审理侵权和有效性诉讼的国家法院。同时,UPC还将对与统一专利有关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
五、统一专利法院的结构
UPC分为两级,一级是初审法院,另一级是上诉法院。初审法院由中央法庭、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三庭组成。中央分院设在巴黎,而第二个分院设在慕尼黑。它将审理无效和非侵权诉讼。同时,它还可以审理一定数量的侵权案件。地方分院在维也纳、布鲁塞尔、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巴黎、杜塞尔多夫、汉堡、曼海姆、慕尼黑、米兰、海牙、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有办事处。地方分院将是侵权诉讼和无效反诉的主要讨论场所。可以为两个或更多个参与的欧盟成员国设立区域分院。目前,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有一个北欧波罗的海地区分院,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并在里加、塔林和维尔纽斯设有其他办事处。上诉法院设在卢森堡,并且将会裁决对初审法院裁决的上诉。
2022年10月19日,UPC宣布任命85名法官,这分为两类任命——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以及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34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被分配到特定的法院和地点,而51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则被分配到5个技术领域:生物技术、化学和制药、电力、机械工程和物理学。中央分院将有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来审理案件,该小组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2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1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组成。地方分院和区域分院也将有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来审理案件,该小组由3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组成,而且在有正当理由时还会有第4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加入。许多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都是私人执业的,并将担任兼职法官。
六、UPC的管辖和日出期
当UPC于2023年6月1日打开大门时,欧洲专利、专利申请以及补充保护证书将会默认受到UPC的管辖。这意味着专利所有人将能够通过向UPC提出单一的诉讼以在批准成员国内执行欧洲专利。同时,这也意味着欧洲专利可能会在向UPC提起的单一的诉讼中被无效。不过,尽管欧洲专利、申请和补充保护证书的所有人可以将其专利从UPC的管辖范围中移除,但为了确保自身不受UPC的管辖,他们必须在日出期间这样做。只要专利不是UPC诉讼的主题,那么在2023年6月1日开始的7年过渡期内,选择退出的选项仍将可行。上述过渡期可再延长7年。专利所有人在注册为代表后,必须使用UPC的案件管理系统选择退出。选择退出后,UPC对与此申请、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任何诉讼均没有管辖权。然而,只要申请、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不受国家法院诉讼的约束,那么就可以随时撤回退出的选择。在专利所有人撤回退出的选择后,其不得再次选择退出。过渡期过后,将无法再选择退出。
七、退出选项的效力
某些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退出来作为防御措施,因为选择退出将可能防止其专利在UPC的单一无效诉讼中更容易且高效地在各国中变成无效。选择退出的另一个原因是专利所有人担心其专利在未知的法律环境中会受到考验。另一方面,注重成本的专利所有人可能会从在一次单一的诉讼中捍卫其专利免于被无效的能力中受益。
也可以选择退出,然后战略性地撤回退出的选择。例如,专利所有人可以保持其专利的选择退出状态,以针对UPC中的集中无效诉讼进行辩护,然后撤回其退出选择以在UPC提起侵权诉讼,从而可以从更低的成本和更高效的程序中受益。然而,这种策略的好处不仅受到禁止第二次选择退出的规则的限制,而且还会因为在UPC提起的侵权诉讼而使涉案专利在UPC中受到无效反诉的限制。此外,向国家法院提起的无效诉讼将使人们无法再次选择加入。
八、可能的管辖权挑战
尽管UPC会在2023年6月开始运营,但实现共同法院的目标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因为可能有许多涉及管辖权的挑战需要解决。在过渡期间,欧洲专利将在UPC和国家法院中接受诉讼(尽管不是平行程序)。同样,在过渡期内,选择退出的专利将继续接受不同国家法院的可能相互冲突的裁决,至少持续7年,也可能长达14年。这包括可能相互冲突的无效裁决、侵权调查结果以及FRAND费率和条款。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可能仍有替代UPC的法院。例如,欧洲专利组织仍有成员尚未批准,也可能不批准UPC协议。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都是尚未签署UPC协议的欧盟成员国。由于英国退出了欧盟,其随后撤回了批准。瑞士和土耳其不是欧盟的一部分,因此从未选择过批准。因此,所有这6个国家都不属于UPC的管辖范围,即使它们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并且可以通过欧洲专利指定。指定的缔约国是欧洲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作为要为发明寻求保护的国家。缔约国是已批准EPC的国家,并因此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如果这些国家仍然在UPC协议之外,那么UPC关于专利有效性的裁决将不会自动适用于这些国家。(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